当前 巴哈伊历:
1. 问:关于“至大节庆”。
答:依据《巴扬经》,至大节庆始于每年第二个月的第十三日下
午黄昏时刻。这个节期的第一日、第九日和第十二日,禁止工作。
2. 问:关于“双圣诞日”。
答:阿帕哈美尊(Abhá Beauty)[ 巴哈欧拉。] 诞辰于回历1235年元月[ 回历的第一个月。] 2日黎明。该月的第一天为祂的先驱者巴孛的诞辰日,在上苍眼中,这两个日子被看作一个。
3. 问:关于婚礼经文[ 在阿拉伯文中,两句经句有性别的区分。(英译文和汉译文无此区分。——中译者)]
答:对男性而言:“我们愿真诚遵从上苍的旨意”。对女性而言:“我们愿真诚遵从上苍的旨意”。
问:倘若一个男人外出旅行时未定归期,即未说明预计他不在
家的期限,而他走后音信全无,他的妻子该采取哪种做法?
答:尽管他知道《亚格达斯经》上的有关规定,但如果他忽略了告诉妻子自己回家的时间,那么他的妻子应该等待一年,之后她便自由了,既可选择值得赞扬的做法,也可改嫁。如果丈夫不知道这种规定,妻子则应该耐心等待,直到上苍愿意向她透露她丈夫的命运之时,在这方面值得赞扬的做法是:耐心等待。
问:关于这句神圣经文:“当我们听见尚未出世的子女的喧嚷声
时,我们将他们的份额加倍,同时减少其他几类人的份额。”
答:根据《上帝之书》,死者的遗产分为二千五百二十股,这个数字是从一到九的所有整数的最小公倍数,这些份额再分为七份,象上苍的经书上所提到的那样,每一份分给特定的一种继承人。例如,分配给子女九份,每份六十股,共五百四十股。“我们将他们的份额加倍”这句话的意思是子女再得另外九份,每份六十股,共享有十八份。他们额外所得来自从其他几种继承人中所扣除的份额,因此,虽然已启示,例如,配偶有权享有八份四百八十股,相当于八份,每份六十股。现在,通过重新分配,其中一点五份,共九十股,从配偶的份额中扣除分给子女们,其他情况与此类似。结果是扣除的总量等于多分配给子女们那额外的九份的量。
问:死者的兄弟和死者是否必须同父同母所生才有资格继承遗产?或者说只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这个条件就足够了?
答:如果死者和兄弟是同父所生,其兄弟将全部继承上苍的经书上规定的他应继承的那份遗产。但如果只是同母所生,他只能得到遗产的三分之二,剩余的三分之一归正义院所有,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姐妹。
问:有关继承权方面的条文中规定,如果死者没有子孙,他们的财产归正义院所有;如果不存在其他继承人,如父亲、母亲、兄弟、姐妹、老师,他们应得的遗产份额也要上交正义院,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答:神圣经文已讲得非常清楚。祂——愿祂的圣言得颂扬——说“如果死者没有子孙,他们的份额归正义院所有。”等等,还有“倘若死者有子孙,但没有经书上指明的其他类型的继承人,那么他们应得到其遗产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应归正义院。”等等。换句话说,万一死者没有继承人,那么其全部财产应归正义院所有,有子孙但没有其他种类的继承人,三分之二的遗产归子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这一规定既具有一般的适用性,也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意思是说,假如后一种继承人之任何一类均不存在,那么他(她)们应继承的遗产之三分之二归这些子孙,其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
8. 问:有关缴纳胡辜库拉(Huqúqu'lláh)的基数?
答:缴纳胡辜库拉的基数是十九密塞坷(Mithqáls)黄金。换句话说,假如一个人得到一笔相当于十九密塞坷黄金价值的金钱时,就该缴纳胡辜库拉。同样,其它形式的财产的价值(而非数量)达到规定的量时,也应缴纳胡辜库拉。胡辜库拉只缴纳一次,如果某人得到一千密塞坷黄金,缴了胡辜库拉,对这笔数额就不再有义务缴胡辜库,只有通过商务贸易和类似活动获得增值时须再缴纳。这笔钱的增值,即实现的利润,达到规定数量时, 就必须执行上苍的命令。只有当本金转手时,才须象第一次一样缴纳胡辜库拉。元点指出胡辜库拉必须按个人拥有的财产的价值缴纳。然而,在这至伟启示期,我们已免除了为家用设备、连同住房本身缴纳胡辜库拉的义务。
9.问:下列各项费用哪项居首位:胡辜库拉,死者之债务,还是
丧葬费用?
答:首先应考虑的是丧葬费用,其次是支付死者债务,最后才是缴清胡辜库拉,如果死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按债务的多少将其财产的剩余部分分配给债权人。
10.问:《亚格达斯经》上禁止剃光头,但是在《哈吉书简》中又规定剃光头?
答:万事皆应遵从《亚格达斯经》。经上的启示是上苍给祂仆人的律法。要求前往神圣故居朝圣者剃光头的规定已被废除。
11.问:如果夫妻在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内同房,后来两人又疏远,他们必须重新开始等待一年吗?同房之前的日子是否可包括在那一年之内?一旦离异,是否有必要再等待一段时期?
答:如果在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内,夫妻之间恢复了爱情,他们的婚姻纽带便是有效的,必须遵守上苍的经书上的要求;假如这一年结束,且上苍所规定的已经执行,就不要求再继续等待下去。在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内禁止夫妻同房,一旦违反必须求上苍宽恕,作为惩罚,须上交正义院十九密塞坷黄金的罚金。
12.问:如果在诵读婚礼经文,并付了嫁妆(或聘礼)之后两人之间产生反感,是否可无须耐心等待一年就离婚?
答:虽已缔结婚约,支付了嫁妆(聘礼),但尚未完婚,可合法
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耐心等待一年,但不允许索回嫁妆(聘礼)。
13.问:双方父母同意是否是婚姻的先决条件,或单方父母同意就已足够,这条律法是否只适用于处女,还是也适用于其他人?
答:婚姻以双方父母同意为条件,就此而论,新娘是否是处女没有什么区别。
14.问:要求信徒诵读义务祷文时面向崇拜朝向点,当他们进行其他祈祷和朝拜时,该面朝什么方向呢?
答:面向崇拜朝向点是诵读义务文祷的固定要求,但进行其他祈祷和朝拜时,可遵循慈悲之主在《古兰经》上的启示:“无论你朝向何方,皆有上苍之面。”
15.问:关于黎明时分在玛诗库拉兹卡纪念上苍的事宜。
答:尽管在上苍的经书中明确规定的时间是黎明时分,但从天色破晓,自黎明到日出间,甚至日出后两小时内的任何时刻都是可以接受的。
16.问:死者的遗体不得运到离城一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埋葬,这
规条同时适用于水路和旱路运送吗?
答:这一规条既适用于陆地距离,也适用于海上距离。不管选择什么交通工具运送遗体到埋葬地点,乘船或乘车,限制时间是一个小时。埋葬越快越合适,越可接受。
17.问:发现丢失的财物时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若丢失的财物是在城镇里被发现的,将由城 镇传告员宣布一次。如果随即找到失主,应交还失主。否则,拾主应等待一年,如果这一年内,失主出现,拾主可向物主索要传告费,然后归还他的财物;只有当一年过去,而仍未找到失主时,他才可以将拾得的财物据为已有。如果该财物的价值少于或等于传告费,拾主只需在发现财物之时算起,等待一天, 这一天结束时,若失主尚未出现,他便可拥有该财物。倘若在无人居住区发现财物,拾主须等待三日,三日后,无人知晓失主是谁,他便可自由占有他所发现之物。
18.问:关于净体礼,假如刚沐浴过,还须行净体礼吗?
答:任何情况下,有关净体礼的规定都必须遵守。
19.问:如果一个人打算移居他国,而他的妻子反对,他们的分歧导致离婚,而且他的旅行的准备工作长达一年,这一年算不算作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夫妻分居的那天是否被看作这一年的首日?
答:从夫妻分居那日算起。因此,如果丈夫出发之前他俩已分居一年,而且两人之间爱情的芬芳尚未恢复,则可离婚。否则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应从丈夫离家那日算起,而且必须遵守《亚格达斯经》上提出的条件。
20.问:关于就宗教义务而言的成年年龄。
答:男性和女性的成年年龄均为十五岁。
21.问:关于这句神圣经文:“旅行时倘若要在某个安全的地点停下来休息……都应该行一次跪拜礼,以代替一次未作的义务祈祷。”
答:这种跪拜礼是为了补偿在旅途中因为环境不安全以至不能作的义务祈祷。如果旅行者发现一个安全的地点休息,则应作义务祈祷。关于补偿性跪拜礼的规定,既适用于旅途中,也适用于在家的人。
22.问:关于旅行的定义。[ 涉及旅行者在旅途中免除斋戒的最短时间。]
答:旅行的定义是按时钟计算的九个小时,如旅行者停留在某一地点,预期他在此地停留将超过一个月,(按《巴扬经》推算的一个月),他有义务守斋。但如果不到一个月,可免除斋戒。如果在斋期到达某地,并将在此地停留一个月,根据《巴扬经》推算,可等到三天过去后才开始斋戒,一直持续到该月结束;但是,一旦回家长期居住,则必须在回家后的第一天起开始斋戒。
23.问:关于对奸淫者的惩罚。
答:首次罚九密塞坷黄金,第二次罚十八密塞坷,第三次罚三十六密塞坷,等等。再犯的罚金是上一次罚金的两倍,根据《巴扬经》上的具体规定,一密塞坷黄金等于十九纳库德。
24.问:关于狩猎。
答:祂——愿祂得颂扬——说:“你们倘若用猎兽或猎禽狩猎,那么放它们去追捕猎物时,应当祈求上苍的圣名保佑。”其他手段,如弓、箭、枪和其他打猎时使用的相似的装备,都包括在这一规定中。然而,如果用陷阱或罗网狩猎,在到达以前猎物已死则不可食用。
25.问:关于朝圣。
答:必须到两处神圣故居之一朝圣。至于去哪一处故居,由朝圣者自行决定。
26.问:关于聘礼/嫁妆。
答:关于聘礼/嫁妆,上苍的意图是一个人应满足于给最低金额的聘礼/嫁妆,即十九密塞坷白银。
27.问:关于神圣经文:“然而,倘若她得知自己丈夫亡故”等消息。
答:等待“规定的月数”意思是“等待九个月”。
28.问:再次询问关于老师在遗产分配中的份额。
答:若老师已逝世,其应得的三分之一的份额归正义院,其余三分之二归死者的子女,而不是老师的子女。
29.问:再次询问朝圣的问题。
答:人人都必须到神圣故居朝圣。神圣故居指巴格达的至圣故居和设拉子的元点故居。到其中任何一处朝圣都可以满足本段经文的要求,因此可选择离自己居住地较近的地点朝圣。
30.问:关于这句经文:“凡想要雇用女仆为自己服务的男人,都可以雇用,此事并无不当”。
答: 雇佣女仆的目的是做家务,这种服务和其他任何种类的仆人——无论年轻还是年老——提供的以换取工资为目的之服务没有两样。这种女仆有自由在她乐意的任何时候选择丈夫,因为禁止买卖妇女,也禁止男人娶两个以上的妻子。
31.问:关于这句经文:主……废除了从前的一种习俗,依据这种习俗,你们须三次休弃一个女人。
答:这是指以前的律法规定:男人不能再娶他休掉的妻子,除非她和另外一男人结婚后又被休弃。《亚格达斯经》上禁止这种做法。
32.问:关于修复和保护孪生圣地的两座神圣故居,以及安放有你们
的主的宝座的其他遗址。
答:两处故居指至伟故居和元点故居。至于其它遗址,这些遗址
所在地的人可以选择保护安放过宝座的每一座故居或其中之一座。
33.问:再次询问老师的继承权。
答:如果老师不是巴哈伊教信徒,他便不能继承遗产。如果有几位老师,则应在他们中间平均分配份额。如果老师已逝世,他的子女们不能继承其份额,而是将三分之二给财产拥有人的子女,其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
34.问:关于住宅只分给男性子孙的问题。
答:如果有几处住宅,指的是最好、最珍贵的一处,其余的则和死者的其他财产一样在其他继承人中分配。任何继承人,不管他属于哪种类别,只要不是巴哈伊教信徒,都被视为不存在之人,因而没有继承权。
35.问:关于诺露兹节。
答:诺露兹节正好在太阳进入白羊宫[ 即北半球的春分点。] 的那天,即使春分在日落之前一分钟,也应该如此。
36.问:如果双圣诞日或巴孛宣示日的周年纪念日适逢斋月,该怎
么办?
答:如果双圣诞日或巴孛宣示日适逢斋月,这两日可不执行斋戒的命令。
37.问:在关于继承权的神圣规定中,死者的住宅和衣服只在男性子孙中分配,这一条只针对父亲的财产吗?是否也适用于母亲的财产?
答:母亲的旧衣服应在女儿中平均分配,但是她的财产的其余部分,包括所有财物、珠宝,未穿过的衣服,应按《亚格达斯经》上启示的方式在她所有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死者没有女儿,她的全部财产应按神圣经文对男性子孙所规定的方法分配。
38.问:关于离婚之前必须有一年的耐心等待期:如果只有一方有和解的愿望,那该怎么办?
答:根据《亚格达斯经》启示的诫命,两方都必须满意;除非双方都乐意,否则无法重新结合。
39.问:关于聘礼,如果新郎不能全部付清聘礼,而只能在举行婚礼时正式交给新娘一张期票,答应在他有能力时兑现期票,那将如何?
答:权威之源已特许采取这一措施。
40.问:如果在一年的耐心等待期中,恩爱的芬芳得到恢复,之后又产生反感,这一年中,双方的感情在恩爱与反感之间波动,最终以反感结束这一年,能否离婚?
答:任何时候产生反感,则从那天起重新开始一年的耐心等待期这一年必须是完整的。
41.问:死者的住宅和衣服留给男性子孙,而不是女性子孙,也不是留给其他类型的继承人,如果死者没有男性子孙,该怎么办?
答:祂——愿祂得颂扬——说:“如果死者没有子孙,他们的份额归正义院所有……”为遵从这句神圣经文,死者的住宅和私人衣服也归正义院所有。
42.问:《亚格达斯经》上启示了“胡辜库拉规条”。是否住宅,连同
附属设施,必要的家具陈设都包含在应支付胡辜库拉的财产内,或是其他?
答:在用波斯文启示的律法里,我们命定在至伟启示期中,住宅和家庭陈设免缴胡辜库拉,也就上说,这些陈设是必备之物。
43.问:关于未成年女孩订婚?
答:这一行为已由权威之源宣布为非法之举,而且在举行婚礼
前早于九十五天宣布结婚也是非法的。
44.问:如果一个人有一百土曼(túmáns),为这笔钱已支付了胡辜库拉,后因买卖失败损失了一半,通过贸易,金额又上升到该支付胡辜库的数目,此人是否必须缴纳胡辜库拉?
答:在这种情况下,不再缴纳胡辜库拉。
45.问:假如缴清胡辜库后,同一笔一百土曼的钱全部损失,后来又通过贸易、商业买卖失而复得,是否一定要再缴一次胡辜库拉?
答:这种情况下,也不要求再缴胡辜库拉。
46.问:关于这句神圣经文:“上苍规定你们应该结婚”。这规定是否是强制性的?
答:非强制性的。
47.问:假如一男人娶了一位女子为妻,相信她是处女,并已给她下了聘礼,但完婚时发现她不是处女,所花费用和聘礼是否要偿还?如果婚姻以是否是处女为条件,是否未达到条件便使所有以之为条件的事项无效呢?
答:这种情况下,所花费用和聘礼可偿还。未达到条件会使以之为条件的事项无效。不过,掩盖并谅解此事,在上苍看来,是会得到丰厚的回报的。
48.问:“已谕令你们每月守一次十九天节日……”,这是不是强制性的?
答:这是非强制性的。
49.问:关于对奸淫、鸡奸、偷窃的惩罚,以及惩罚程度。
答:确定惩罚轻重的权力在正义院。
50.问:关于和自己亲属结婚的合法性或不合法性。
答:这类事情同样由正义院的受托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