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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法体系

 

巴哈欧拉认为,法律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础。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社会秩序,人类社会也就不可能正常运转。非但如此,他的法律就是上帝的法律,是上帝宠爱人类的表征,是祂给予人类的最大惠赐,因此,他所创立的巴哈伊律法制度不仅仅只是一个宗教内部的教规,也将是未来巴哈伊大同世界的法律主干。他如此告诫人们:
世界各族人民啊!你们当确知,我的诫命乃是我眷顾仆人之天佑明灯,是我对受造物施恩之钥匙。你们的主——启示之主——的意愿之天作如此降示。凡品尝万恩者所吐露圣言之甘甜者,哪怕只为维护一条祂的诫命——照耀于祂仁恩与慈爱之源上——之真理性,他亦会不惜抛弃所拥有之一切世间财富。
 
渊源
巴哈伊信仰的法律以巴哈欧拉的启示经文为主体,再辅以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的训令。此外,世界正义院所作出的决议也是一个重要渊源。所不同的是,如本章第三节所述,世界正义院所作之决议可以更改、增删或撤消废止。而三位中心人物的教义不具有这一性质,它们具有永久的效力。
 
严格来讲,巴哈欧拉的每句启示都是法律。但最直接和最集中表述他的律法性教义的是他的一本名为《亚格达斯经》(意为“至圣经书”)的书。这本书写成于1873年,是巴哈欧拉、也是整个巴哈伊信仰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经典著述。守基·阿芬第将该经赞誉为“最非凡的大作”、“巴哈欧拉心灵的最明亮光芒的照射”、“新世界秩序的宪章”。
 
《亚格达斯经》的形成过程是有趣的。起初,它只是用阿拉伯文写就的一份字数不多的手稿,在极小范围内传阅。随后巴哈欧拉在他的许多书简和其他著作中对该经不断地作了许多补充和解释,被收集在《问答录》一书中,作为《亚格达斯经》的附录,使原本的简明架构充实起来。以后,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先后对该经作了更详尽的注释和说明工作,使得该书扩充成为一部巴哈伊法典。1973年,为纪念《亚格达斯经》启示一百周年,世界正义院首次用英文本形式出版了守基·阿芬第翻译的选段和全书的纲要,名为《亚格达斯经律法纲要》。而全本的《亚格达斯经》直到1992年巴哈伊团体纪念巴哈欧拉逝世一百周年时才以英文首次出版。中译本则迟至2007年由新纪元国际出版社在澳门出版。
 
《亚格达斯经》,由于它所伸张的教义原则,它所命定的行政机构以及它所赋予其继承者的使命,使它在所有宗教的圣典中显得独特无比。而这些教义和原则均由信仰的缔造者亲笔启示,也是异乎寻常的。守基·阿芬第这样评说道:
《亚格达斯经》的启示吸收并涵盖了所有神圣的教义……它的范围如此广泛,以致当人们尚未察觉时,便已经将他们包围。不久,它的权威和影响力必定昭显于世。
巴哈欧拉自己在该书中写道:
本经乃是上天,我的诫命和律法便是修饰上天之星星……世人啊!臣服并恪守本经吧……我以生命起誓!它的降临,使人们极其惊愕。确然,这是我对人们最重要的证据,也是仁慈之主对天地间一切人灵的证明。
 
内容结构
巴哈伊的法律内容涉及颇广,但在概念、叙述和界定上都与世俗法律相去甚远。
巴哈伊的法律内容包括个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个人的物质及灵性的事物,以及人际关系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所谓巴哈伊法律由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一、认识和服从上帝的诫律。每一个信徒必须认识上帝,并无条件地服从祂。巴哈欧拉是上帝派来的先知,他的所有启示都是由上帝授予的。因此,认识上帝,也就是认识巴哈欧拉;服从上帝,也就是服从巴哈欧拉。《亚格达斯经》的开篇写道:
上帝规定其仆人之首要义务是承认祂;祂乃其启示之开端,其律法之渊源,在其圣道王国及受造界均代表上帝。凡履行此义务者当属功德圆满;凡未履行者必然背离正道,即便有种种善行义举。任何人欲达此至高无尚之地位、此超然荣耀之顶峰,皆须恪守祂——众望所归者——之各条训令。此孪生之责任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神圣灵感之源的祂作如是颁令。
二、有关圣约的内容。即指定继承人和规定巴哈伊行政体系之原则。在《亚格达斯经》和《圣约与遗嘱》中,巴哈欧拉指定阿博都-巴哈为他的继承人,赐予“至大圣枝”的称号。他命令所有的信徒在他去世后转向信仰这“至大圣枝”。巴哈欧拉在多处规定了正义院和教义监护机构的设立,但没有加以详细说明,其细节是后来由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加以完善的。
三、信仰义务。即对祈祷、斋戒、禁忌、朝圣、捐献和纳税、忏悔、传教等等直接有关个人的信仰义务所作的戒律。
 
四、生活准则。即对一般道德伦理、个人形象、品行修养、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遗产与继承、工作事业等信徒个人生活所作的规范。
 



五、巴哈伊节日和有关集体活动的规定。
第三、四、五方面的内容将在以后的章节里详加介绍。
 
实施
巴哈伊法律的实施明显地带有阶段性,至今仍有相当部份的法律条文没有施行,这是因为巴哈伊认为法律的施行必须配合一定的条件基础。巴哈伊信仰的历史只有一百多年,发展又是如此的迅速,即使已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仓促采用反而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巴哈伊的中心人物深谙这一道理。他们一再强调巴哈伊的法律、特别是《亚格达斯经》的内容,须逐步释放和实施。巴哈欧拉自己为此阐述道:
确然,上帝律法好比海洋,人类子民好比鱼儿,唯愿你们明白这道理。然而,在遵守上帝的律法时,必须机敏和明智……由于大多数人软弱且远离上帝的目标,所以,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机敏和审慎,这样才不会引发骚乱和纷争,或者在疏忽冒失的人们中引起喧嚷。诚然,上帝的宏恩超于整个宇宙,上帝的恩赐遍及地上万物。必须引领人类以爱和宽容的精神到达真悟之洋。《亚格达斯经》本身便是上帝慈佑之无可辩驳的证明。
阿博都-巴哈也这样解释说:
上帝今代的教规被神圣的意旨延迟启示,其条款也被缓慢的施行,这证明宗教演进的原则,在所有的宗教周期里相同。



  守基·阿芬第和在他之后成立的世界正义院在这一原则下进行了长期的和逐步的公布和实施巴哈伊法律的工作。世界正义院除了对中心人物已经确立的法律内容作具体化和可行化工作外,还担负着根据新的时代要求制定中心人物尚未规定的法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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