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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国际法院

 

在任何统制秩序中都必须有强力的司法机能来调节各部门的权力,阐明、声张、保护和传达正义。缔造公平社会的驱动力一直是历史发展最基本的力量之一。26 毫无疑问,没有公正原则作坚实基础,是不可能建立永久世界文明的。
 
唯有正义的力量,才足以将人类一家的初步觉醒转化为集体意志,使人们能够满怀信心地建立全球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架构。在当今世界人民越来越容易获得各类信息和思想的时代,正义必定成为成功社会组织的主导原则。
 
对个人而言,正义感是人的心灵的能力之一,它使每一个人能辨别真伪。巴哈欧拉断言,在上帝眼中,正义是万物中最受钟爱的,因为它使每个人用自己的而非别人的眼睛去观察事物,靠自己的而非邻居或所在群体的知识去明达事理。
 
对团体而言,关注正义是集体决策必不可少的指南,因为它是使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达成一致的唯一方法。正义绝非是鼓励在过去时代常常假冒其名的惩罚性做法,而是一种觉悟的实际表达,那就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息息相关的。人类的交往越能以正义作主导,就越能形成协商共议的气氛,使人们冷静地审查各种方案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在这样一种气氛中,操纵摆布和拉帮结派的痼习是不大可能影响决策过程的。
 
随着人们认识到在相互依存的世界中个人和社会利益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正义观将逐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势必成为贯穿所有交往和磋商的主线,无论是在家庭、左邻右舍,或是在全球范围。
 
在当前的联合国体系中我们看到了强化国际法院的基础。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突出地表现在它具有许多积极的成份。例如,现行的法官选拔制度就试图成立一个能代表各民族、地区和司法制度的司法小组。27
 
国际法院的主要缺陷在于,除了有关国家已预先愿意接受它的决定的约束外,它无权颁布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没有司法权的国际法院是无力主持正义的。28 总有一天国际法院的决定会对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另外两项措施来加强国际法院。
 
1.扩大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目前,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少数几类案件,而且只有国家有权提起诉讼。我们提议,除了成员国外,联合国的其它机构也应被给予向该法院起诉的权力。
 
2.协调各专门法庭
国际法院应成为现有的和新的专门法庭的保护伞,这些法庭在各自的特定管辖范围内对国际案件进行仲裁和裁决。
在专门仲裁商贸和运输这类事务的法庭以及有关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和环境事务法庭的提议中,已经包含了一个统一化体系的若干先期成分。这样一个体系要解决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包括国际恐怖主义和毒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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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5. Erskine Childers,ed. Challenges to the United Nations:Building a safer World.(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44.)pp.21-25.
 
26. John Huddleston,The Search for a Just Society.(Kidlington,Oxford:George Ronald.1989.)
 
27. 大约七十五年前,阿博都巴哈为未来的世界法院提出了下列建议:“每个国家的国民大会——即议会——都应该选出二至三人,他们是该国的精英,通晓国际法和各国关系,了解当今这个世界人类的基本需求。这些代表的数目应该与该国居民的数量成比例。由国民大会——即议会——所选举的这些精英的当选必须得到上议院、国会、内阁以及总统或君主的认可,这样他们就成为全国及政府选举出来的代表了。由这些人组成世界最高法院,而这样做等于全人类在其中都有一份额,因为他们当中的每一位都完全代表着各自的国家。无论是一致通过还是按多数原则通过,一旦最高法院对任何一个国际问题作出裁决,原告无可借口,被告也无从反对。若某国或某政府在执行最高法院无可辩驳的裁决时疏忽怠慢,其他国家势必会群起而攻之,因为世界所有政府和国家都支持最高法院。想一想,这样的基础该有多么坚实!可是,一个权能有限、常受制肘的国际联盟,是不可能达到它应该和能够达到的目标的。”
Selections from the Writings of Abdul-Baha(《阿博都巴哈选集》).Compiled by the Research Department of the Universal House of Justice. Translated by a Committee at the Bahai World Centre and by Marzieh Gail.(Great Britain:W&J Mackay Ltd. 1978.)pp.306-307.
 
28. 例如,目前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1)根据特别协议由各方共同提交的案件;2)与生效中的条约或公约有关并按其规定须提交该法院裁决的事项;3)当事国业已确认必须提交该法院审理的国家间的法律纠纷。
 
Europa World Year Book 1994. Vol. I.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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