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诞生五十年来人们已经认识到,只有在国际范围确认和保护人权,才能达成和平、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问题国际共识的基础,在 《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公约》中得到了详细的阐述。另外,还有75个公约和宣言也确认并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以及发展权。这里所列举的只是很少一部分。
目前联合国的人权体制有两大主要缺陷:执行手段太少,以及忽视各项权利所附带的责任。
必须运用类似于在共同安全体系下对付军事侵略的方法在全球范围实施人权。任何一国违反人权都应被当作与所有其他国家有关,执行机制应代表整个国际社会对此作出一致的反应。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干预来保护人权这一问题更难定论。强有力的执行需要全球对何谓公然和蓄意违反人权达成高度的共识。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的筹备过程采取了一些达成全球共识的重要步骤。它们明确肯定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结束了有关公民权、政治权与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孰重孰轻的长期争论。32 世界人权大会的决议还确认,人权的适用必须无分种族背景和起源、宗教信仰或民族特征的不同。它们包括男女平等;包括全世界所有的人都同样享有自由从事调查研究、获取信息和宗教活动的权利;包括每一个人都享有诸如食物、住房和医疗保健这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33 除必须建立共识并加强实施人权外,还要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每一项权利都相应附带着一项义务,这也是很重要的。
例如,法律上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包含着服从法律的义务,这使得法律和法制都更为公平。同样,在社会经济领域,婚姻权带有维系家庭、教育子女和尊重家庭每一个成员的义务。34 工作权则与尽其所能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不可分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普世”人权的概念意味着对人类整体的义务。
最终,每一个人都应当在上述这些方面履行义务,而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也必须义不容辞地保护相关的人权。我们提出三项立即可行的措施。
1.强化联合国的监督、实施和检查机制
联合国对各个政府遵守国际公约情况的监督、实施和检查是不充分的。由为数极少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权中心在帮助落实对缔约国履约情况的监督上举步维艰。
我们认为,要使人权中心恰如其分地履行其职责,就必须极大地增加对它的资源投入。
2.鼓励世界各国确认国际人权公约
由于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对成员国产生出一种义务约束,尽管在实际上并不具有强制性,秘书长和联合国所有机构仍可以利用每个机会鼓励成员国遵照执行。其实,联合国大会若能设定一个最后期限要求所有国家批准国际人权公约,那将是十分令人鼓舞的。
3.确保尊重联合国人权监察机构
由于人权监察机构的工作权责极具严肃性,因此联合国必须格外留意由这些机构的结构和工作程序所引发的各种意见,在化解争执事态时同样也要加倍小心。
我们认为,比较慎重的做法是,在提名过程中考察居于显著位置的成员国的资格条件,将那些尚未确认有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排除在外,使他们不能通过选举加入人权委员会和其他监察机构。这些成员国仍然能充分参加审议,同时也能使联合国避免陷入为难和争执的处境。
我们还认为,对于上述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那些不在联合国的监察范围内,其本国宪法已经对基本人权有了足够的保障,只是因为国内政治原因尚未完成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程序的成员国,不应被禁止通过选举获得显著位置。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批准有关国际公约、却因严重侵犯人权而被联合国监视的成员国,不让它们有资格通过选举担任人权委员会各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职位也是明智的做法。这将使人们不会认为这些程序只是愚弄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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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2.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14-25 June 1993.Vienna,Austria.
33. 对这一概念的进一步阐述可见于1995年2月由巴哈伊国际社团新闻处发表的宣言《人类的繁荣》:“意识是人类的本质特性,而与意识最密切联系的活动,乃是个人自行探求事物的真谛。探索生存目的的自由,发展那些使这探索过程成功的人性天资的自由都需要得到保护。人必须有求知的自由。尽管这种自由常被滥用,并且其滥用受到现时社会的大肆鼓励,但这丝毫无损于求知天性本身的合理性。
“这种人所独有的意识动力,是启发《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相关公约的道德力量,使孕藏于这些文件的多项权利得到阐述。人类的意识活动,包括普及教育、行动自由、获得信息与行使公民政治权的自由,需要国际社会的明确保障,同样还有思想与信仰自由(包括宗教自由),个人持有意见以及适当表达这些意见的权利,也都需要保障。
“既然人类是合一与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个诞生其间的人类成员就都是交予这整体的重托。这种信托关系构成了大多数其他权利——主要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权利——的道义基础;联合国各项正式文件也试图为这些权利立下定义。这种信托关系暗示着人民应该享有家庭及住所的安全权、财产拥有权和隐私权。而社会对人民的义务也延伸到提供就业机会、身心保健、社会福利制度、合理工资制度、休息娱乐,以及满足社会个人成员的大量其他合理需求。
“这集体信托的原则也使每个人都有权要求那些形成个人特性的基本文化条件受到其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保护。正如基因库在人类生命及其自然环境中所起的作用那样,人类历经成千上万年所成就的极为丰富多彩的文化,对其集体成熟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多姿多彩的文化既然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就必须让它们在全球文明之中结出自己的果实。一方面,各种文化的表达需要受到保护,以免被现时风行的物质主义所扼杀。另一方面,各种文化必须能在不断变化的文明格局中互相交流,并且不受派性政治目的所操纵。”
Baha’i International Community,Off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The Prosperity of Humankind.(Haifa:Baha’i World Centre.1995.)中译本见第7页。
34. 最终,尊重人权应从家庭做起:“世界各国好比一个家庭的各成员。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国家是家庭的放大,而将国家放大,那就是全人类。家庭环境也就是国家环境,家事也就是国家生活事务。如果家庭不和,成员都吵嘴打架、你争我夺、争风呷醋、寻机报复和贪小便宜,能对家庭的兴旺有益吗?不,它只会导致衰亡。世界这个大家庭同样如此,因为国家只是众多家庭的集合体。所以,就象纷争和失合会毁掉一个家庭,阻碍它的进步一样,国家也会因此遭受重创,进步受到阻碍。”
‘Abdu’l-Baha,The Promulgation of Universal Peace:Talks Delivered by ‘Abdu’l-Baha during His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in 1912. Comp. Howard MacNutt.(Wilmette,Ill.:Baha’i Publishing Trust.1982.)P.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