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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共同价值观探索(4)

 

 
人权与法治
 
   除非基于公正和法制的原则,否则,有效的、和平的国际秩序既无法建立也难以长久。只有始终忠诚地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带来所必需的稳定和合法性,而稳定和合法性是赢得联合国为之服务的各国和各民族人民支持所不可或缺的。我们建议如下:
 
  由于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敌对和宗教歧视造成的严重威胁,联合国必须开诚布公地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呼吁联合国在国际法中清晰地确认个人具有改变其宗教信仰的权利。联合国大会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在《联合国宪章》第96款的框架内就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提出忠告。特别地,国际法院可能被问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是否已经获得了《强制法》及国际法惯例的认可,抑或有意留给各个成员国各自阐释。这一澄清有助于消除对该项权利的歪曲解释,并可借助道德力量谴责宗教信仰事务中违背不歧视原则的政策和行为。[9]
 
  除了正在进行中的联合国人权机构之结构和功能方面的改革外,这个机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通过其对公正这一最高原则的一贯坚持得以修复,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详细描述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成员国及其公民的承认和信任,这种承认和信任是人权机构行使其授权所必须的。
 
  联合国大会应当考虑为《国际人权条约》获得全体成员国的批准设置时限。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必要的道德、智力和物质资源的支持下,必须尽快转变为人权领域的旗手,成为减轻被剥夺了权利的个人和团体痛苦的有效途径和机构。
 
  作为最有效的人权保护机构之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特别程序”应当得到足够的预算和行政支持。政府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不应只限于与当事国的来往,同样重要的是,合作应当全面考虑后续的建议。这些应当体现在成员国与人权专家的人权对话中。
 
  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公共信息部应当得到强化,以便允许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特别程序”的建议以及条约监督机构的最终观察报告在媒体上占有更突出的位置。例如,将文件翻译成相关国家的语言以提高公开程度。
 
  高级专员办事处,应当与人权理事会一起,继续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富有成效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从一开始,便已经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和提升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影响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政府与“特别程序”的合作不应只限于与当事国的来往,同样重要的是,合作应当全面考虑后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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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9. 巴哈伊国际社团,《信仰的自由》 (巴哈伊国际社团联合国办事处,纽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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