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巴哈伊历:
1. 第4段:我衣袍的芳香
这则典故出自《古兰经》和《旧约》中约瑟 的故事。故事说约瑟的衣袍由他的兄弟们带给他们的父亲雅各,雅各借以认出长期失落的爱子。巴哈伊教的著作中经常用芳香的“衣袍”这一比喻来指对显圣者和上苍的启示的认识。
巴哈欧拉在一封书简中将自己描述为“神圣的约瑟”,被那些疏忽冒失的人“以最微不足道的价钱卖掉”。巴孛在《卡雍慕拉斯玛》中确认巴哈欧拉是“真约瑟”,并预见到祂将在其背信弃义的弟弟手中经受的种种磨难(见注释190)。同样,守基·阿芬第指出,阿博都巴哈的卓越在他的同父异母兄弟密尔萨·穆罕默德阿里心中引发了强烈妒忌,与“约瑟的杰出在他兄弟们心中激起了极度的妒忌”有相似之处。
2. 第5段:我们用大能与威力的手指启封了上等美酒
《亚格达斯经》上有不许饮用酒类和致醉饮料的禁令(见注释144和170)。
对比喻意义上的“酒”的使用——比如作为心醉神迷的原因——之言及不仅见于巴哈欧拉的启示,也见于《圣经》和《古兰经》,以及古代印度教圣传中。
例如,在《古兰经》上载有义人得到允诺,他们将畅饮“封存的上等美酒”的故事。巴哈欧拉在其书简中将“上等美酒”等同于祂的启示,其“充满麝香的芳香”已经吹拂到“所有受造之物”。他说自己已经“启封”这“美酒”,从而揭示了迄今为止尚不为人所知的宗教真理,并使那些痛饮的人“看到了神圣团结之灵光的壮丽”和“把握住了上苍的圣典中隐含的根本目标”。
巴哈欧拉在一次沉思中恳求上苍给信徒们提供“祢的慈悲之上等美酒,这美酒将使他们除祢之外忘却其他一切,奋起为祢的圣道效劳,坚贞不渝地热爱祢”。
3. 第6段:我们已谕令你们……作义务祈祷
在阿拉伯语中表示祈祷的词有数个。在阿拉伯语原本中此处用的是“salát”(“沙拉特”),指一种特定的祈祷,谕令信徒们在每天特定的时刻诵读。为把这种祈祷和其他种类的祈祷区别开来,此词译为“义务祈祷”。
巴哈欧拉说:“义务祈祷和斋戒在上苍的眼中占有崇高地位”(《问答录》93)。阿博都巴哈断言,这类祈祷“有助于使人谦卑和顺从,有助于让人面向上苍并表达对祂的忠诚”,通过义务祈祷“人和上苍进行沟通,寻求亲近上苍,和自己的心所真正仰爱者交谈,从而达到灵性的境界”。
这句经文中涉及的义务祷文(见注释9)已经为巴哈欧拉后来启示的三篇义务祷文所取代(《问答录》63)。目前使用的三种义务祷文以及如何诵读的指示,可在本书之《〈亚格达斯经〉增补经文》中找到。
《问答录》中有一些条目涉及三篇新的义务祷文的一些方面。巴哈欧拉说明允许个人从三篇祷文中选择任何一篇(《问答录》65)。
其他规定在《问答录》第66、67、81和82问中有说明。
有关义务祈祷的律法的细节在《纲要与律法》第Ⅳ.A.1-17节有总结。
4. 第6段:九遍拉卡
拉卡(rak’ah)指诵读特别启示的经文,诵读时伴以一套规定的动作,如屈膝下跪等。
巴哈欧拉原先给信徒规定的义务祈祷由九遍拉卡构成。这种祈祷的确切性质以及有关诵读的特别指示无从知道,因为祷文已经失传。(见注释9)
阿博都巴哈在一部评述现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祈祷的书简中指出,“在义务祈祷的每一个词和每一个动作中,都蕴含着人类不可能理解、文字和书卷不可能包含的种种暗示、奥秘和智慧”。
守基·阿芬第解释说,巴哈欧拉给诵读某些祷文所作的几条简单指示,不仅有灵性意义,而且有助于个人“在祈祷和冥想时全神贯注”。
5. 第6段:在中午、清晨和夜晚
关于“清晨”、“中午”和“夜晚”——目前仍有约束力的中篇义务祷文在这三个时刻诵读——这三个词的界定,巴哈欧拉说它们和“日出、日中和日落”一致(《问答录》83)。祂具体指明,“允许作义务祈祷的时间是从清晨到日中,从日中到日落,从日落到日落后两小时”。阿博都巴哈进一步说明,早上的义务祈祷可以早至黎明时诵读。
“中午”被定义为“从日中到日落”这一段时间,适用于诵读短篇义务祷文和中篇义务祷文。
6. 第6段:我们已经免除了你们作更多的祈祷
在巴比启示期和伊斯兰启示期,对义务祈祷的要求比《亚格达斯经》上规定的由九遍拉卡构成的义务祈祷严格。(见注释4)
巴孛在《巴扬经》上规定了一种义务祈祷,由十九遍拉卡构成,在二十四小时——从一日之日中到次日之日中——内作一次。
穆斯林的祈祷每日诵读五次,即在晨、晌、晡、昏、宵五个时刻诵读。作拉卡的次数虽然依诵读的时间而有所不同,但在一天中拉卡的总次数为十七遍。
7. 第6段:你们意欲作义务祈祷时,要转向我至圣临在的宫廷,上苍已使这神圣之地成为上天英灵环绕的中心,祂已命定这神圣之地为各永恒之城的居民的崇拜朝向点
“崇拜朝向点”,即崇拜者作义务祈祷时应转向的地点,称作基布利。以前的宗教里已经存在基布利的概念。过去,耶路撒冷被定为崇拜朝向点。后来,穆罕默德将朝向点改为麦加。巴孛在阿拉伯语《巴扬经》上有如下教导:
崇拜朝向点其实就是上苍将使之显现的祂;祂移动,朝向点也随之移动,直到祂安息之时。
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第137段中引述了这段经文,并在本段经文中加以确认。祂还指出,面对朝向点是一项“诵读义务祷文的固定要求”(《问答录》14和67)。然而,诵读其他祷文和举行其他仪式时,则可面向任何方向。
8. 第6段:当真理和圣语之阳西沉时,要将你们的脸转向我们为你们命定的地点
巴哈欧拉命定,在祂辞世后,以祂的长眠之处作为崇拜朝向点。至圣陵墓位于阿卡的巴基。阿博都巴哈将该地描述为“光辉的圣陵”,“上天英灵绕行之地”。
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书信中,使用了植物向阳的类比来说明面对崇拜朝向点的灵性意义:
……正如植物朝向由之获得生命并茁壮成长的太阳舒展枝叶一样,我们在祈祷时将自己的心转向上苍的圣使巴哈欧拉;……我们将自己的脸转向祂的遗骸在这个世界的安眠之地,作为内心活动的表征。
9. 第8段:我们已在另一封书简里列出了义务祈祷的细节
原先的义务祷文是由巴哈欧拉“出于明智的原因”在另外一封书简里启示的(《问答录》63)。
该义务祷文在祂在世之时并未向信徒公布,后来被现在使用的三种义务祷文所取代。
在巴哈欧拉升天后不久,该义务祷文和其他一些书简一道被穆罕默德·阿里所窃取,此人是祂圣约的首要叛徒。
10.第8段:安葬祷文
安葬祷文(见《〈亚格达斯经〉增补经文》)是巴哈伊教唯一的集体祷文;该祷文由一位信徒诵读,所有参礼者静默肃立(见注释19)。巴哈欧拉清楚说明,只为成年死者诵读安葬祷文(《问答录》70),诵读应该在安葬之前举行,诵读时不要求面对崇拜朝向点(《问答录》85)。有关安葬祷文的更多细节,在《纲要与律法》第Ⅳ.A.13-14节中有总结。
11.第8段:上苍,那经文的启示者,降示了六句特别经文
安葬祷文之一部分句子包括重复六遍问候语“阿拉欧阿帕哈”(意为上苍是最为荣耀者),每重复一遍之后诵读这六句特启祷文中的一句,共念十九次。这些祷文和巴孛在《巴扬经》中所启示的安葬祷文是一致的。巴哈欧拉只在这些句子前增加了一句祷文。
12.第9段:毛发不会使祈祷无效,灵魂已经从中脱离的任何东西,诸如骨头之类,也是如此。你们可以自由地穿着紫貂裘衣,如同穿着海狸、松鼠和其他动物的毛皮衣服一样
在某些较早的宗教启示期,穿着某些动物的毛皮制成的服装,或身上佩带某些别的物品被认为会使祈祷无效。巴孛在阿拉伯语《巴扬经》里宣布这些东西不会使祈祷无效,巴哈欧拉在此进一步确认了巴孛的宣布。
13.第10段:我们已命令你们从成年之时开始祈祷和斋戒
巴哈欧拉将“就宗教义务而言的成年年龄”规定为“男性和女性的成年年龄均为十五岁”(《问答录》20)。欲知有关斋戒时间的细节,见注释25。
14.第10段:至于生病或年老体弱的人,祂免除了他们这一义务
关于免除生病体弱或年老体弱者诵读义务祷文和斋戒的问题,在《问答录》中有说明。巴哈欧拉指示,在“健康状况不佳期间,不可履行这些义务”(《问答录》93)。祂把就这一问题而论的年老规定为七十岁以上(问答录》74)。守基·阿芬第在回答一个问题时清楚地说明,年满七十者,无论是否体弱,均免除这一义务。
对斋戒义务的免除也适用于《纲要与律法》第Ⅳ.B.5.节所列的其他特定种类的人群。欲了解更多的讨论,见注释20,30和31。
15.第10段:上苍准许你们在任何清洁的表面上跪拜,因为我们已经取消了经书上规定的限制
在以前的启示期对祈祷的要求常常包括跪拜。在阿拉伯语《巴扬经》上,巴孛要求信徒在跪拜时,前额须接触水晶表面。同样,伊斯兰教对穆斯林在其上行跪拜礼的物体的表面也有某些限制。巴哈欧拉取消了这些限制,只简单指明“任何清洁的表面”。
16.第10段:那些找不到水行净体礼的人,可先重复五遍“奉上苍,那至为纯洁者、至为纯洁者的名”,然后开始祈祷
信徒在为诵读义务祷文作准备时须行净体礼。净体礼包括洗手和洗脸。如果找不到水,则按规定重复五遍特别启示的经文。欲了解关于净体礼的一般性讨论,见注释34。
在以前的启示期,找不到水时应遵循的替代办法,在《古兰经》和阿拉伯语《巴扬经》上均可找到先例。
17.第10段:在白昼和夜晚变长的地区,祈祷的时间可用时钟或其他标示时光的流逝的仪器来校准
指位于极北和极南的地区。在这两个地区,白昼和黑夜的长度有明显的变化(《问答录》64和103)。这一规定也适用于斋戒。
18.第11段:我们已经取消了要求你们诵读消灾祷文的规定
消灾祈祷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穆斯林义务祈祷,按规定在发生地震、日月食等可能引起恐惧、并被认为是神迹或上苍的行为的自然事件时诵读。诵读消灾祷文的要求已被取消。作为其替代,巴哈伊信徒可诵读:“统治权属于上苍,祂是被看见的和未被看见的事物之主,是造物之主,”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问答录》52)。
19.第12段:除非为辞世者祈祷,集体祈祷的做法已经废除
在巴哈伊启示期,集体祈祷的做法,从正式的义务祈祷的意义上说,已被取消;例如,在伊斯兰教中就有按规定的仪规合诵祷文的习俗,在该教中礼拜五在清真寺举行祈祷时由一名伊玛目领诵祷文。为辞世者祈祷(见注释10)是巴哈伊律法规定的唯一的集体祈祷。安葬祷文由一名参加仪式者诵读,其余的人静默肃立;诵读祷文者无须有特殊身份,也不要求参礼者面对崇拜朝向点(《问答录》85)。
三篇每日义务祷文应由个人单独诵读,不集体合诵。
至于诵读巴哈伊教的其他许多祷文,并无规定的方式,因此所有信徒均有自由随自己的意愿在集会时或个人单独使用这些非义务祷文。关于这一点,守基·阿芬第说:
……虽然朋友们因此可以随心所欲,……但是他们应该极其小心做到祈祷的方式不可过于僵硬,以至发展成为一种惯例。这一点,朋友们应随时牢记在心,这样才不至于偏离神圣教导中指明的道路。
20.第13段:上苍已经免除了妇女在行经期间作义务祈祷和守斋的义务
妇女在行经期间被免除了作义务祈祷和守斋的义务;她们须行净体礼(见注释34),然后在一天的中午到第二天中午间重复念诵九十五遍“荣耀归于上苍,那光辉与华美之主”。这一规定在阿拉伯语《巴扬经》上有先例,在该经书中规定有类似的免除。
在以前的一些宗教启示期,妇女在行经期间被认为在礼仪上不洁净,因此受禁止履行祈祷和斋戒的义务。巴哈欧拉废除了礼仪上不洁净的概念(见注释106)。
世界正义院对以下情况作了澄清:《亚格达斯经》上关于免除某些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正如该词所指的那样,是免除而不是禁止。所以,任何信徒,如果希望,都有自由采用可适用的免除规定。然而,世界正义院又忠告说,信徒在决定是否采用时,应该使用自己的智慧,并认识到巴哈欧拉作出这些免除的规定是有正当理由的。
免除义务祈祷的规定原来只与由九遍拉卡构成的义务祈祷有关,现在则适用于替代了该义务祈祷的三种义务祈祷。
21.第14段:旅行时,倘若要在某个安全的地点停下来休息,你们,无论男女,都应该行一次跪拜礼,以代替一次未作的义务祈祷
对义务祈祷的免除是给予那些发现自己的处境不安全以至不可能作义务祈祷者的。该免除对于在旅途中或在家的人都适用,并提供了一种用以在义务祈祷因环境不安全而不可能履行时加以补偿的手段。
巴哈欧拉清楚说明,只要能发现一个“安全的地点”作祈祷,“在旅途中不可中断义务祈祷”(《问答录》58)。
《问答录》第21、58、59和61问对这一规定有进一步的阐发。
22.第14段:在行完跪拜礼后,无论男女都应双腿交叉而坐
阿拉伯语词“haykalu’t-tawhíd”,此处译为“双腿交叉”,意思是“团结的姿势”。该词传统上表示双腿交叉的姿势。
23.第15段:请听我言:上苍已将我那隐藏着的爱作成了打开宝藏的钥匙
在伊斯兰教里,有一则关于上苍及其创造物的众所周知圣传:
我是一宗隐藏着的宝藏。我希望被知晓,因此我叫万物存在,以便我能被知晓。
在巴哈伊教的著述中对这一圣传的直接引用和间接提及俯拾皆是。例如,巴哈欧拉在祂的一篇祷文中启示说:
主啊,我的上苍,赞美祢的圣名!我作证,祢是一宗隐藏着的宝藏,包裹在祢那远古的存在中,祢是一则猜不透的谜,珍藏在祢自己的本质里。祢希望启示自身,因此让更大的世界和更小的世界存在,并在祢创造的万物之上拣选了人,使人成为这两个世界的一种表征,我们的主啊,祢是至为怜悯者!
祢哺育了祂,结果祂在你创造的人们面前坐在了祢的宝座之上。祢使祂能够解开祢的谜,和祢的灵感与启示之灵光齐辉,并显扬祢的圣名和祢的属性。通过祂,祢装饰了祢的创造之书的序文,祢是祢创造的宇宙的统治者!
(《巴哈欧拉祷文与冥想集》第XXXVIII则)
同样,祂在《隐言经》中说:
人之子啊!我爱你的创生,所以我创造了你。你也要爱我,好让我能说出你的名字,用我生命之精神将你的灵魂充实。
阿博都巴哈在评述上面引用的圣传时写道:
在受仰爱者之圣道上的旅行者啊!你们要知道这一圣传的主要目的是提到在真理的化身中,上苍的隐藏和显现的阶段,真理的化身就是祂那最为荣耀的存在之始源。例如,在不灭的圣火被点燃并显现之前,它凭借自身里的自身而存在于普世显圣者的隐藏着的身份中,而这就是“隐藏着的宝藏”的阶段。当天佑之树因自身里的自身而被点燃,圣火凭借其本质里的本质而燃烧之时,这就是“我希望被知晓”的阶段。当它以无限的神圣之名和神圣属性从宇宙的天际照耀在不可预料且无固定位置的万千世界时,这就形成了一次新的奇妙创造的出现,这次创造相当于“我使万物存在”的阶段。当圣化了的灵魂撕开了尘世的所有依恋及世间一切限制的帷幕,急忙赶到凝视神圣临在之圣美舞台上,因为认出显圣者而感到荣耀,目睹自己心中上苍之至伟表征的光华时,创造的目的,即认知永恒真理上苍,将得以显现。
24.第16段:至高者之圣笔啊!
“至高者之圣笔”、“至为崇高之圣笔”、“至为尊贵之圣笔”均指巴哈欧拉,说明祂的作用是启示上苍的圣语。
25.第16段:我们已吩咐你们在一段不长的时期守斋
斋戒和义务祈祷是支撑上苍启示的律法的两根支柱。巴哈欧拉在一篇书简中断言,祂启示义务祈祷和有关斋戒的律法,是为了让信徒们能通过它们亲近上苍。
守基·阿芬第指出,从日出到日落完全戒绝吃喝的斋戒期间
……本质上是一段冥想和祈祷、灵性上恢复元气的时间,在此期间信徒必须努力在精神生活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复苏和重新激活灵魂里潜藏的精神力量。所以其意义和目的从性质上说主要是灵性的。斋戒具有象征意义,它提醒人们弃绝自私自利和肉欲。所有信徒必须在年满十五岁时开始守斋,直到七十岁为止。
关于斋戒的律法和给予某些种类的人群豁免权的详细规定,在《纲要与律法》第IV.B.1-6节有总结。欲了解有关免除斋戒的讨论,见注释14、20、30和31。
十九天的斋期和巴哈伊教的“阿劳尔月”(通常在3月2日至20日)相一致,闰日(见注释27和147)一结束便开始,接着是诺露兹节(见注释26)。
26. 第16段:为你们规定了在斋戒期结束之时庆祝诺露兹节
巴孛推行了一种新历法,现在通称巴迪年历或巴哈伊教历(见注释27和147)。根据这种历法,一天指从日出至日落的时间。巴孛在《巴扬经》中命定“阿劳尔月”为斋月,诺露兹日为斋期结束之日,并指定诺露兹为上苍的节日。巴哈欧拉肯定了巴迪年历,在该历法中诺露兹被定为节日。
诺露兹是新年的第一天。在北半球诺露兹节和春分一致,春分通常在3 月21日。巴哈欧拉解释说,该节日应该在太阳进入白羊宫的那天(即春分)庆祝,即使春分在日落前一分钟也应该如此(《问答录》35)。因此,诺露兹节可能在3月20、21或22日,视春分的时刻而定。
巴哈欧拉将许多律法的细节交给世界正义院去充实。其中有一些涉及到巴哈伊教历。圣护说,关于诺露兹节的时间的律法在世界范围的实施有赖于在地球上选择一个特定地点,作为确定春分时刻的标准。他还指出,该地点的选择已交给世界正义院决定。
27. 第16段:把一年分为十九个月份之后剩余的日子放在斋月之前
巴迪年历以太阳年(三百六十五日五小时又五十余分)为基础。一年有十九个月,每月十九日(即三百六十一日),再加上剩余的四日(闰年则剩余五日)。巴孛未特别规定新历法中将闰日放在何处。《亚格达斯经》解决了这一问题:给“剩余的”日子在历法中指定了一个固定的位置,即斋期“阿劳尔”月之前。欲知更多的详情,见《巴哈伊世界》第ⅩⅧ卷有关巴哈伊年历部分。
28.第16段:我们已经命定……是字母Há(哈)的显现
闰日被称作阿亚密哈(Ayyam-i-Há,即哈日),具有和字母Há相联系的特征。这一字母在古阿拉伯标志法中的数值 是五,与闰日的可能数值相一致。
字母Há在圣典中被赋予几种灵性的意义,其中之一是上苍的本质的一种表征。
29.第16段:克制的节期前赠礼施舍的日子
巴哈欧拉吩咐其追随者将这几天用于款宴、欢庆和施舍。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书信中有如下说明:“闰日被特别划拨出来供款待客人、赠送礼物等。”
30.第16段:旅行者……不受斋戒规定的约束
关于可免除信徒斋戒的最短旅程,巴哈欧拉作了规定(《问答录》22和75)。该规定的细节总结在《纲要与律法》第Ⅳ.B.5.a.i-v节中。
守基·阿芬第说:旅行者一方面可免除斋戒,另一方面,假如愿意,又享有守斋的自由。他还指出免除适用于整个旅程,并非只限于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期间。
31.第16段:旅行者、病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不受斋戒规定的约束;上苍免除了他们这一义务,这是祂的恩宠的标志
对斋戒义务的免除被给予病人和老年人(见注释14)、经期妇女(见注释20)和旅行者(见注释30),还有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该豁免还扩大到重体力劳动者,但同时又忠告他们“可通过私下少量进食方式来表示对上苍的律法和斋戒的崇高地位的尊重”(《问答录》76)。守基·阿芬第指出,哪些种类的劳动可使人免除斋戒将由世界正义院决定。
32.第17段:从日出到日落,你们要戒绝饮食
这与斋戒的时间有关。阿博都巴哈在一篇书简中,在讲述了斋戒包括禁食和禁饮以后,进一步指出抽烟也是“饮”( “drink”)的一种形式。在阿拉伯语中“饮”这个动词同样用来指抽烟。
33.第18段:命定每一位信仰上苍……的人应该每天洗手洗脸后坐下,面向上苍,重复念诵九十五遍“阿拉欧阿帕哈”
“阿拉欧阿帕哈”是阿拉伯语词,意思是“上苍,那最为荣耀者”,是上苍的至大圣名的一种形式(见注释137)。伊斯兰教有一种传统,即在上苍的众多圣名中有一个是至大的;然而这个至大圣名是什么却是隐藏着的。巴哈欧拉证实了至大圣名是“巴哈”。
“巴哈”这个词的种种派生词也被认为是至大圣名。守基·阿芬第的秘书代表他撰文说明:
至大圣名就是巴哈欧拉这个圣名。“呀巴哈欧阿帕哈”是一句祷文,意思是:“祢,万尊之荣啊!”“阿拉欧阿帕哈”是称呼,意思是:“上苍,那最为荣耀者”。两者都指巴哈欧拉。用“至大圣名”时,我们意指巴哈欧拉以上苍的至大圣名显现了,换言之,祂是上苍的至高无上的圣使。
“阿拉欧阿帕哈”这一称呼是在巴哈欧拉流亡阿德里安堡期间采用的。
重复念“阿拉欧阿帕哈”九十五遍以前应先行净体礼(见注释34)。
34.第18段:你们应该为作义务祈祷而行净体礼
净体礼特别和某些祈祷有关。在诵读三种义务祷文、每日念九十五遍“阿拉欧阿帕哈”,以及诵读为经期妇女规定的可替代义务祈祷和斋戒的经文前,必须行净体礼(见注释20)。
规定的净体礼包括为祈祷作准备时净手和净面。在为中篇义务祈祷作准备行净礼时,还应同时念诵某些经文(见《巴哈欧拉所启示之〈亚格达斯经〉部分增补经文》)。
净体礼具有超出洗涤的意义,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看出:即使刚才沐浴过,在诵读义务祷文前仍须行净体礼(《问答录》18)。如果找不到水行净体礼,可重复念五遍规定的那句经文(见注释16),这一规定还扩大到适用于水的使用将有害于其身体的人。(《问答录》51)
关于净体礼的律法的详细规定列举在《纲要与律法》(第Ⅳ.A.10.a-g 节)和《问答录》(第51,62,66,77,86问)中。
35.第19段:禁止谋杀
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第73段中重申了不许杀害他人的禁令。对事先策划的谋杀规定了惩罚的方式(见注释86)。如果是过失杀人,则须付给死者家属规定的赔偿(见《亚格达斯经》188)。
36.第19段:和奸淫
阿拉伯语词“ziná”此处被译为奸淫(adultery),意指“私通”(fornication)与 “通奸”(adultery)。该词不仅适用于已婚者和不是其配偶者间的性关系,也泛指一般的婚外性关系。“ziná”的一种形式是强奸。巴哈欧拉规定的惩罚仅针对和奸(见注释77);对其他形式的性犯罪行为的惩罚留给世界正义院裁决。
37.第19段:背后诽谤和造谣中伤
背后诽谤、恶言中伤和揪住别人过失不放的行为都遭到巴哈欧拉的一再谴责。祂在《隐言经》中明确地说:“存在之子啊!你怎么可以对自己讳疾忌医,对别人吹毛求疵?如此行为受我严斥。”祂又说:“人之子啊!己有过,勿非人,违此命,受谴责。我作证!”。祂在最后一部著作《圣约经》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坚决的告诫:“诚然,我说,舌头是用来讲述好事的,不可用不适宜的话污渎它。过去的事,上苍已宽恕。从今以后,人人只应说合宜恰当的话,要避免造谣中伤,辱骂他人,说伤人感情的话。”
38.第20段:我们已将遗产分为七种
巴哈伊教关于遗产的律法仅适用于无遗嘱死亡,即死者未立遗嘱便离开人世。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第109段指示,所有信徒都应当立遗嘱。祂在别处明确说明,个人有全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决定财产的分割和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无论是否是巴哈伊信徒均可成为遗产继承人(《问答录》69)。关于这点,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书信中有如下说明:
……即使准许巴哈伊信徒在遗嘱中按自己希望的方式处置其财产,他们在立遗嘱时,在道德和良心上也应该有责任随时牢记,自己必须维护巴哈欧拉关于财富的社会功能的原则,因此有必要避免财富过分集聚和集中在少数人或少数群体手中。
《亚格达斯经》的这一句经文引出了一长段巴哈欧拉详述巴哈伊教继承法的经文。在阅读这段经文时读者应记住,该律法是在假定死者为男性的条件下制定的;但死者若是女性,其条款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后也适用。
将死者的财产在七种人(子女、配偶、父亲、母亲、兄弟、姐妹、老师)中分配的继承制度以巴孛在《巴扬经》中的规定为基础。在无遗嘱死亡情况下,巴哈伊教继承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假如死者是父亲,其财产包括一幢私人住宅,该住宅应传给长子(《问答录》34)。
2. 假如死者无男性子孙,住宅之三分之二应传给其女性子孙,其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问答录》41,72)。关于这条律法适用的正义院的级别,见注释42。(另见注释44。)
3. 财产的其余部分应在七种继承人中分配。欲知各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见《问答录》第5问和《纲要与律法》第IV.C.3.a.节。
4. 假如某种继承人数量超过一人,那么分配给该种继承人的份额应不分男女在他(她)们中平均分配。
5. 假如死者无子孙,那么子孙应得的份额归正义院所有(《问答录》7,41)。
6. 假如死者有子孙,而无部分或全部其他类型的继承人,那么他(她)们应得份额的三分之二归子孙所有,三分之一归正义院所有(《问答录》7)。
7. 万一指明的七种继承人均不存在,那么死者财产的三分之二归其侄儿侄女和外甥外甥女所有。假如死者没有这些亲属,那么同等份额的财产应归其叔叔、伯伯、舅舅、姑妈、姨妈所有;假如连上述继承人也没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归其子女继承。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其余的三分之一均归正义院所有。
8. 万一死者没有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继承人,那么其全部遗产归正义院所有。
9. 巴哈欧拉规定,非巴哈伊教人士无权继承其巴哈伊父母或亲属的财产(《问答录》34)。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书信中指出,该限制仅适用于“巴哈伊信徒无遗嘱死亡的情况,此时其财产应按《亚格达斯经》上列出的规则分配。否则,巴哈伊信徒只要留有遗嘱具体说明自己的愿望,他(她)就享有自由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任何人,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因此,巴哈伊信徒总是有可能通过立遗嘱为自己的非巴哈伊配偶、子女或亲属作安排的。
有关继承法的更多详细规定,在《纲要与律法》第Ⅳ.C.3.a.-o.节有总结。
39.第20段:分配给兄弟五份……;分配给姐妹四份
《问答录》对涉及分配给兄弟姐妹的遗产份额的律法条款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兄弟或姐妹和死者是同父所生,那么他或她将全部继承分配给他或她的份额;然而,如果兄弟或姐妹与死者不是同父所生,则只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其余的三分之一归正义院所有(《问答录》6)。《问答录》还说明,在死者的继承人中有同父同母所生兄弟姐妹时,那么母亲带来的兄弟姐妹无继承权(《问答录》53)。这些异父兄弟姐妹当然应继承自己生父的财产。
40.第20段:众老师
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将参与儿童的精神教育的老师比作“给予儿童永恒生命的精神上的父亲”。他解释说这就是“在上苍的律法中将老师列入继承人的理由”。
巴哈欧拉具体说明了老师继承财产的条件和份额(《问答录》33)。
41.第20段:当我们听见尚未出世的子女的喧嚷声时,我们将他们的份额加倍,同时减少其他几类人的份额
在巴孛的继承法中,分配给死者子女的遗产是九份五百四十股。该份额少于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巴哈欧拉将子女的份额加倍,达到一千零八十股,同时减少了分配给其他六种继承人的份额。他还概述了这句经文的确切意图及其对遗产分配的意义(《问答录》5)
42.第21段:正义院
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上提及正义院时,并不总是明确地将世界正义院和地方正义院区分开来,这两级机构都是在《亚格达斯经》上所命定的。祂通常只简单地说“正义院”,至于每一条律法适用的正义院的级别,则留待以后明确。
在一封列举地方金库各项收入的书简中,阿博都巴哈将无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包括在内,因此祂指明了《亚格达斯经》中有关遗产继承的这些段落涉及的正义院是指地方正义院。
43.第22段:倘若死者有子孙,但没有经书上指明的其他类型的继承人
巴哈欧拉澄清了这句经文的意思,祂说:“这一规定既具有一般的适用性,也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意思是说,假如后一种继承人之任何一类均不存在,那么他(她)们应继承的遗产之三分之二归这些子孙,其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问答录》7)。
44. 第25段:我们已规定将死者的住宅和个人的衣服传给男性后代,而不传给女性后代,也不传给其他继承人
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指出,死者的住宅和个人的衣服留在男性家系中。这些财产传给长子,假如长子不存在,传给次子,以此类推。祂解释说,这一规定是长子继承制的一种表现,上苍的律法始终如一地肯定长子继承制。祂在致一位波斯巴哈伊信徒的书简中写道:“在所有的神圣启示期,长子都被给予非同寻常的优待。甚至先知的地位也是长子与生俱来的特权。”但长子也必须尽随这些优待而来的责任。例如,为了上苍,长子有道德上的责任照顾母亲和考虑其他继承人的需要。
巴哈欧拉澄清了继承法的这一部分的许多方面。祂明确指出,假如住宅不止一处,那么主要的最珍贵的一处传给男性子孙。其余的住宅则和死者的其他财产一道在其他继承人中分配(《问答录》34),祂还指出,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况下,亡父的主要住宅和个人衣服的三分之二归女性子孙,三分之一归正义院(《问答录》72)。此外,巴哈欧拉说,假如死者是女性,那么她穿过的衣服平均分配给女儿。她未穿过的衣服、珠宝和财产,应分配给她的继承人,如果她没有女儿,那么她穿过的衣服也应在其继承人中间分配(《问答录》37)。
45.第26段:万一死者的儿子在其父亲有生之年去世而留有子女,那么他(她)们将继承其父亲的那份遗产
继承法的这一方面仅适用于儿子先于其父亲或母亲死亡的情况。假如死者的女儿已死亡并留有子孙,那么她应得的份额必须在《至圣经书》上具体指明的七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问答录》54)。
46. 第27段:倘若死者的子女尚未成年,他(她)们所继承的那份遗产应交托给一位可靠的人或一组人代管
阿拉伯语词“amín”在本段中译为“可靠的人”和“受托人”,在阿拉伯语中“amín”主要具有和“值得信任”这一词义相联系的广泛的意义,但同时也表示诸如可靠、忠诚、守信、正直、诚实等品质。在法律用语中,该词除了其他含义外,还指受托人、保证人、监护人、保护人和保管人。
47.第28段:遗产的分配只应在缴清胡辜库拉、清偿所有债务、支付丧葬费用,以及留足将死者体面而光荣地送往其长眠之处的经费后进行
巴哈欧拉明确规定了支付这些费用的先后顺序为:首先是丧葬费用,其次是死者的债务,最后是胡辜库拉(见注释125)(《问答录》9)。祂还具体说明,将遗产用于这些项目时,首先必须从剩余的遗产中开支,如果不足,再从死者的住宅和个人的衣服中开支(《问答录》80)。
48.第29段:这就是那永远不变的隐秘知识,它自始便和“九”同在
巴孛在阿拉伯语《巴扬经》中,将祂的继承法描述为“与《上帝之书》中的一种隐秘知识,一种永远不变、永远不会被取代的知识相一致”。 祂还说,用以表示遗产分配的数字具有某种意义,其用意是帮助人们认识上苍将使之显现的祂。
此处提及的“九”,在阿拉伯原本中是用字母“Ta”来表示的,该字母在古阿拉伯标志法中等同于九(见《词语汇编》)。它是巴孛遗产分配法的第一要素,祂在其中指定子女的份额是“九份”。九的意义在于它是与至大圣名“巴哈”等同的数字,至大圣名在这句经文的以下部分被提及时,称为“隐秘的和显现的、不可亵渎和难以达到的崇高的圣名”(见注释33)。
49.第30段:主命定在每一座城市建立一所正义院
正义院这一机构由经选举产生的协理会组成,协理会在地方、国家、世界三个级别上运作。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上命定建立世界正义院和地方正义院。阿博都巴哈在祂的《圣约与遗嘱》中,规定成立第二级(国家或地区级)正义院,并概述了选举世界正义院应遵循的方法。
在上面引用的经文中涉及的是地方正义院,是在有九名或九名以上巴哈伊成年居民的地方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为此目的,圣护暂定二十一岁为成年,但他指出将来可由世界正义院加以变更。
目前,地方正义院和二级正义院被称为地方分会和总会。守基· 阿芬第指出,这是“临时名称”,该名称
……随着巴哈伊教的立场和目标得到更好地了解和更全面地承认,逐渐被正义院这个永久而且更为恰当的名称所取代。不仅现在的地方分会和总会将来会有不同的形式,而且还可能在目前的职能上增添一些权力、责任和权利,而这些权力、责任和权利的增添,是由于不仅承认巴哈欧拉之宗教体系为公认的世界宗教体系之一,而且承认该宗教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国教所致。
50.第30段:巴哈之数
“巴哈”在古阿拉伯标志法中的相应数目是九。世界正义院、总会和地方分会目前都各有九名成员,这是巴哈欧拉规定的最低人数。
51.第30段:他们应当是慈悲者在人群中所信赖的人
世界正义院、总会和地方分会的一般权力和责任以及任职条件,均列举在巴哈欧拉、阿博都巴哈的著作、守基·阿芬第的书信以及世界正义院的说明中。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世界正义院宪章以及总会和地方分会章程中有概述。
52.第30段:共同磋商
巴哈欧拉确定磋商是巴哈伊教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祂恳请信徒们“凡事都要共同磋商”。 祂将磋商描述为“指路明灯”,“赐予理解”。守基·阿芬第说“磋商的原则……构成”巴哈伊教务行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巴哈欧拉在《问答录》第99问中概述了一种磋商的方法,并强调了在作决定时达成一致同意的重要性,如果作不到,则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决议。世界正义院业已说明,关于磋商的这条指示,在总会和分会建立以前回答一个有关巴哈伊教的磋商教义的问题时,就已经被启示了。正义院断言,总会和分会——朋友们总是可以向它们求助——之出现决不妨碍它们遵循《问答录》中概述的程序。假如愿意,该方法也可用于朋友间,就私人问题进行磋商。
53.第31段:你们要在各地建立灵曦堂
巴哈伊教的灵曦堂是专门奉献来赞美上苍的。灵曦堂构成玛诗库拉兹卡(意思是“赞美上苍之始源”)的中心建筑,玛诗库拉兹卡是一个建筑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除灵曦堂外还将包括一些附属建筑,用于社会、人道主义、教育、科学等目的。阿博都巴哈把玛诗库拉兹卡描述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机构”;守基·阿芬第指出,它将以实实在在的形式体现“巴哈伊崇拜和服务”的融合。守基·阿芬第预见到这一机构未来的发展,他设想灵曦堂及其附属建筑“将给受苦受难者提供救助,给贫穷者提供生活资料,给旅行者提供遮蔽风雨之处,给丧失亲人者提供安慰,给无知者提供教育”。将来在每一座城镇和村庄都要修建巴哈伊教的灵曦堂。
54.第32段:主已命定,你们中凡有能力者都应该到神圣故居朝圣
这一规条包括两处神圣故居:设拉子(Shíráz)的巴孛故居和巴格达的巴哈欧拉故居。巴哈欧拉明确规定,到这两处故居之任何一处朝圣都可满足本段经文的要求(《问答录》25,29)。巴哈欧拉在两封不同的书简——通常称《哈吉书简》(《问答录》10)中,为在这两处朝圣分别规定了特别的仪式。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朝圣不单是去参观这两处故居。
在巴哈欧拉逝世后,阿博都巴哈指定在巴基(Bahjí)的巴哈欧拉陵殿为另一处朝圣地。祂在一封书简中指示,“至圣陵殿、巴格达的天佑故居和设拉子的备受崇敬的巴孛故居是奉为神圣的朝圣地”, “假如经济上负担得起并能实际做到,又无障碍阻止成行,则有义务访问这些地方”。至于到至圣陵殿朝圣,则没有规定的仪式。
55.第32段:祂免除了妇女这一义务,这是祂的慈恩
巴孛在《巴扬经》中谕令祂的信徒,只要经济能力允许,一生中须朝圣一次。但祂说这一义务对妇女无约束力,这是为了让她们免受旅行之苦。
巴哈欧拉同样对妇女免除了祂所要求的朝圣。世界正义院澄清:这一免除不是禁令,妇女享有朝圣的自由。
56.第33段:必须从事某种职业
无论男女都有义务从事一种职业。巴哈欧拉将“从事这样的职业”提升到“崇拜上苍的等级”。这条律法的灵性意义和实际意义以及个人和社会为该律法的实施而相互承担的责任,在一封由他人代表守基·阿芬第写的书简中有如下说明:
关于巴哈欧拉要求信徒们从事某一职业的指示:巴哈伊教义极其强调这一问题,特别是《亚格达斯经》上有经文明确指示,不愿意工作的无所事事者在新世界秩序中是没有他们的地位的。作为这条原则的一种必然结果,巴哈欧拉进一步说,乞讨不仅应受劝阻,而且应该从社会上彻底清除掉。掌管社会组织的人有责任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的才能,以及应用这种才能的手段,既为这些才能本身,也为让人获得生计。每一个人,无论有多严重的残疾和受到多大的限制,都有义务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因为按巴哈欧拉的教诲,工作,特别是本着服务精神所做的工作,是崇拜的一种形式。工作不仅有功利目的,而且工作本身便是有价值的,因为工作使我们更亲近上苍,更好地把握上苍为我们的今世所规定的目标。所以,继承的财富并不能免除任何人每日工作的义务,这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说,“假如某人不能谋生,处于赤贫或不能自立的境地,那么富人或代表们有责任每月向他提供津贴以维持生活。……所谓‘代表’指人民的代表,即正义院的成员。”(另见注释162,该注释涉及乞讨。)
在回答一个有关巴哈欧拉的指示是否要求作妻子和母亲的妇女应该像她的丈夫一样为谋生而工作时,世界正义院解释说,巴哈欧拉的指示是要求朋友们从事利己利人的职业,而持家是极其光荣而责任重大的工作,对社会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关于到一定年纪退休的问题,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书信中说,“这个问题,世界正义院必须立法加以规定,因为关于这个问题,《亚格达斯经》上并没有规定”。
57.第34段:经书上规定,禁止行吻手礼
在一些早先的宗教启示期以及在某些文化中,吻宗教人士或显赫人士的手被认为是对他们表示敬爱和尊重,是对他们的权威表示服从。巴哈欧拉禁止行吻手礼,而且在其书简中,还谴责了诸如向他人下跪之类的习俗,以及其他在他人面前卑躬屈节的行为。(见注释58)
58.第34段:任何人都不得向他人寻求赦罪
巴哈欧拉禁止向他人忏悔自己的罪并寻求其赦罪。人们应该向上苍乞求宽恕。祂在《比夏拉特书简》中说,“这种在人面前忏悔的结果是屈辱和贬低自己”, 祂断言,上苍“不希望自己的仆人蒙受屈辱”。守基·阿芬第讲述了这一禁令的来龙去脉。他的秘书代表他写道 :我们
……被禁止向任何人忏悔自己的罪或缺点,如像天主教徒向他们的神父忏悔那样;我们也不得当众忏悔,如像某些宗教教派所作的那样。然而,假如我们自发地想承认自己在某事上犯了错误,或在性格上有某种缺陷,并要求他人宽恕或原谅,那么我们完全有自由这么做。
世界正义院还澄清:巴哈欧拉有关悔罪的禁令,并不阻止个人在巴哈伊机构的指导下举行磋商的过程中,承认自己的过失。同样,该禁令也不排除就这些事情向亲密的朋友或专业顾问请教。
59.第36段:在人群中有这样的人,他坐在门边的鞋堆中,但心里却妄想着坐在那尊荣之座上
在东方,参加集会前脱鞋是传统习俗。室内离入口最远的地方被认为是该室的上首和尊荣之处,出席者中最显要的人物坐在那儿,其他人则按身份高低依次入坐,直至门边,门边堆放着脱下的鞋,地位最低下者的坐位设在此处。
60.第36段:在人群中还有另一种人,他们声言通晓神秘知识
这句经文指这样一些人,他们声称自己能接触隐秘知识,他们对这种知识的着迷将他们与圣使的启示阻隔开来。巴哈欧拉在别处断然说:“崇拜自己的幻想所雕刻的偶像并将它称为内在之实在的人,事实上被认为是异教徒。”
61.第36段:有多少人在印度的一些地区隐居,拒绝享受上苍规定为可以合法享受的东西,而自甘禁欲苦修
这些经文构成了对隐修和禁欲的禁令。参看《纲要与律法》第Ⅳ.D.1.y.iii-iv节。在《天堂慧语》(Words of Paradise)中,巴哈欧拉对这些规条作了更详细的说明。祂说:“隐居和禁欲在上苍尊前都是不会被悦纳的,”祂呼吁隐居者和禁欲者“过使人欢乐和精神焕发的生活”。 祂嘱咐那些“居住在山上的岩洞里”或“夜晚去墓地”的人放弃这样的生活方式,吩咐他们不可剥夺自己享受上苍为人类创造的这个世界的“丰厚恩赐”。此外,在《比夏拉特书简》中,巴哈欧拉一方面承认修道士和神职人员的“虔诚事迹”,另一方面又呼吁他们“抛弃隐修生活,移步走向开放的世界,勤奋从事利己利人的事”。 祂还准许他们“结婚,以便生育将颂扬上苍的后代”。
62.第37段:在整整一千年结束前,谁声言能直接从上苍得到启示
巴哈欧拉的启示期将延续到上苍的下一位圣使出现之时,下一位圣使至少要“整整一千年”过去之后才会来临。巴哈欧拉告诫人们不可将超出其“明白无误的意义”的任何内容加进“这句经文”, 祂还在一封书简中明确指出,这一千年时期之“每一年,按《古兰经》上的历法计算,有十二个月,按《巴扬经》上的历法计算,有十九个月,每月有十九天”。
1852年10月,在德黑兰的希雅查尔监狱,上苍向巴哈欧拉宣示其启示的时刻标志着祂的先知使命的开始,因此也是上苍的下一位圣使出现之前这一千年或更长的时期之开始。
63.第37段:这就是我们住在伊拉克时预先给你们的警告,然后住在神秘之乡时又如此警告过,现在则从这辉煌之地再次发出这警告
“神秘之乡”指阿德里安堡,“辉煌之地”指阿卡。
64.第41段:在人群中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因为自己的学识而骄傲,而这骄傲阻止他们认识我,那自足者的圣名;当他们听见跟随在自己后面的人的脚步声时,他们甚至比宁录还要骄傲自大
宗教领袖的追随者们出于敬重,走在后面一、两步。这是东方的习俗。
65.第41段:宁录
在这节经文里提到的“宁录”(Nimrod) 在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传统中都指一位迫害亚伯拉罕的国王,宁录这个名字后来成了骄傲自大的象征。
66.第42段:阿格善
“阿格善”(Aghsán是Ghusn的复数)是阿拉伯语用词,意思是“枝”。巴哈欧拉用这个词来指祂的男性子孙。该词不仅对捐助的处理,而且对巴哈欧拉逝世(见注释145)和阿博都巴哈逝世后权力的继承具有特殊的含义。巴哈欧拉在《亚德经—圣约书》中指定祂的长子阿博都巴哈为圣约中心和圣教首脑。阿博都巴哈在《圣约与遗嘱》中指定祂的长孙守基·阿芬第为圣护和圣教首脑。
所以,《亚格达斯经》的这一段经文预先考虑到了蒙选的阿格善的继承,因此也考虑到了圣护职位的设立,并预见到阿格善谱系可能中断。守基·阿芬第于1957年逝世,他的逝世使本段经文为之作了安排的情况突如其来地发生了,因为阿格善谱系在世界正义院建立前便已经终止了(见注释67)。
67.第42段:捐助归于巴哈的子民
巴哈欧拉为阿格善谱系可能在世界正义院建立以前终止作了准备。祂指出,在此种情况下“捐助归于巴哈的子民”。“巴哈的子民”在巴哈伊教著作中有若干不同的意义。在本例中,他们被描述为那些“除非经祂准许否则决不发表意见,除非和祂在本书简中所作规定相符合否则决不作出判断”的人。1957年守基·阿芬第逝世后,由圣辅们督导圣道的事务,直到1963年选举成立世界正义院为止。(见注释183)
68.第44段:不可剃光头
在某些宗教传统中,剃光头被认为是可取的。巴哈欧拉禁止剃光头,祂还说明,自己在《哈吉书简》中,要求前往设拉子的神圣故居朝圣的信徒剃光头的规定,已被《亚格达斯经》的这句经文所取代。(《问答录》10)
69.第44段:听任头发长过耳际也是不合适的
守基·阿芬第业已说明,与禁止剃光头的规定不同,禁止让头发长过耳际的律法仅适用于男性。这条律法的适用问题,有赖于世界正义院澄清。
70.第45段:对偷窃者规定的惩罚是流放和监禁
巴哈欧拉说,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惩罚轻重的权限在正义院(《问答录》49)。对偷窃的惩罚是着眼于将来的社会状况,届时这些惩罚将由世界正义院加以补充和实施。
71.第45段:倘若第三次犯偷窃罪,你们应当在窃贼的额头上作一标记,如此标明其身份后,在上苍的城市和乡村里他将不会得到接纳
在窃贼的额头上作标记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他的癖性。关于这种标记的性质、如何实施、须带多久、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去除,以及各种偷窃的严重程度的所有细节,巴哈欧拉让世界正义院在需要实施这一律法时作出规定。
72.第46段:无论谁希望使用金银器皿,都可以自由使用
巴孛在《巴扬经》中允许使用金银器皿,从而取消了伊斯兰教对使用金银器皿的责难。伊斯兰教的这一责难并非起源于《古兰经》上的明确训谕,而是起源于穆斯林的传统。巴哈欧拉在此处确认了巴孛的裁定。
73.第46段:你们进食的时候,注意不可将手伸进碗盘里盛的食物中
守基·阿芬第将这一禁令明确规定为“将手伸进食物中”。在世界许多地区都有用手从一只共用的碗中取食的习俗。
74.第46段:你们要采纳最符合雅洁标准的习俗
本段是有关高雅和洁净的重要性的几段经文之第一段。原文阿拉伯语词“litáfat”译为“高雅”(refinement),“litáfat”在阿拉伯语中具有广泛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含义,比如文雅、优雅、清洁、有教养、有礼貌、精美、亲切以及精细、高雅、圣洁和纯洁,等等。该词在《亚格达斯经》中出现于不同的上下文中,根据上下文(在英译本中)译作“高雅” (refinement)或“洁净”(cleanliness)。
75.第47段:唯有祂,那圣道的始源,是至伟之绝无谬误者
巴哈欧拉在《伊萨洛各特书简》中断言,至伟之绝无谬误只属于上苍的显圣者。
阿博都巴哈在《已答之问》第45章中,对《亚格达斯经》上的这句经文作了解说。在该章中,除谈到其他问题外,祂着重指出,绝对重要的“绝无谬误”和显圣者是不能分割开的;祂还断言,“源于祂们的一切都等同于真理,都和现实一致”,“祂们不受过去的律法的约束”,“祂们所说的一切都是上苍的圣语,祂们所做的一切都是正义的行为”。
76.第48段:谕令每一位父亲教自己的子女读写的技艺
阿博都巴哈在书简中,不仅提醒父母注意教育所有子女的责任,而且还明确指出,“教育培养女儿比教育培养儿子更有必要”,因为女儿总有一天会成为母亲,而母亲是下一代的启蒙教育者。所以,假如一个家庭不能让所有子女受教育,那么优先权应给女儿,因为通过受过教育的母亲,知识的益处能最有效、最迅速地普及到整个社会。
77.第49段:上苍规定,对犯奸淫罪的男女处以罚款,罚金缴纳给正义院
阿拉伯语词“ziná”虽然被译为“奸淫”,但该词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指已婚者之间或未婚者之间的非法性关系(欲了解此词的定义,见注释36),但阿博都巴哈明确指出,这里规定的惩罚是针对未婚者之间的性行为的。祂指示,对已婚者犯通奸的惩罚留待世界正义院决定。(另见《问答录》49)
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提及违犯道德律法的部分灵性上的含义和社会含义。关于此处描述的惩罚,祂指出,这条律法的目的是让大家明白这种行为在上苍的眼中是可耻的;假如能证实确实犯过此罪并处以罚款,那么其主要目的是揭露违犯者,让他(她)们在公众眼中感到羞愧和丢脸。祂断言这种曝光本身就是最大的惩罚。
本段经文中提及的正义院可以推定为地方正义院,目前称地方分会。
78.第49段:罚金为九密塞坷黄金;倘若再犯,罚金加倍
密塞坷是重量单位。在中东地区,传统上使用的密塞坷等于二十四纳库德(nakhud)。然而,“根据《巴扬经》上的具体规定”,巴哈伊使用的密塞坷等于十九纳库德(《问答录》23)。九个这种密塞坷的重量等于32.775克或1.05374金衡盎司。
关于罚款的实施,巴哈欧拉明确指出,再犯的罚款金额是上一次的两倍(《问答录》23);所以罚金是以几何倍数增加的。该项罚款是为未来社会的情况设想的,那时这条律法将由世界正义院加以增补和实施。
79.第51段:我们已规定:听音乐和唱歌都是合法的
阿博都巴哈写道,“在东方的某些民族中,音乐被认为是应该受指责的”。虽然《古兰经》上对此问题没有特别的指示,但有些穆斯林认为听音乐是不合法的,另一些则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忍,但取决于特定的条件。
在巴哈伊经典中,有些段落是赞美音乐的。例如,阿博都巴哈就断然说过,“音乐,无论是歌唱还是演奏,都是灵魂和心的精神食粮”。
80.第52段:正义之士啊!
在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的著作中业已澄清,世界正义院的成员仅限于男性,但女性和男性都有资格被选为二级正义院和地方正义院(目前称为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成员。
81.第56段:对伤人或打人施加的惩罚视伤害的严重程度而定;审判之主对每种程度的伤害都规定了一定的赔偿
巴哈欧拉虽然明确指出,惩罚的轻重取决于“伤害的严重程度”,但没有记载说明,祂对每一种程度的伤害该付多少赔偿金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决定这些赔偿的责任便自然地转移给世界正义院了。
82.第57段:诚然,已谕令你们每月守一次十九天节日
这一训谕已成为巴哈伊信徒每月举行庆祝活动的依据,并据此设立了十九天节日。在阿拉伯语《巴扬经》上,巴孛号召其追随者每十九天聚会一次,以表示殷勤好客和友爱精神。巴哈欧拉在此肯定了这一点,并强调这种场合具有团结的作用。
在巴哈欧拉逝世之后,阿博都巴哈和守基·阿芬第逐渐展现了这一训谕在制度上的意义。阿博都巴哈强调了这些聚会在灵性方面和虔诚方面具有的重要性。守基·阿芬第除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十九天节日的虔诚方面和社交方面外,还发展了这些聚会的行政管理要素,在系统制定十九天节日的规定的过程中,他规定了用其中一段时间磋商巴哈伊社团的事务,其中包括共享新闻和信息。
在回答有关这一训谕是否具有强制性时,巴哈欧拉说不具有强制性(《问答录》48)。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信函中进一步评述说:
出席十九天节日聚会并不是强制性的,但非常重要,每一位信徒应该将出席这样的聚会当作一种责任和特权。
83.第60段:你们倘若用猎兽或猎禽狩猎,那么放它们去追捕猎物时,应当祈求上苍的圣名保佑;因为它们这样捕获的任何猎物,才合法地属于你们,即使已经死去
巴哈欧拉通过这条律法,大大地简化了过去有关狩猎的习俗和宗教条例。祂还说,用弓箭、枪之类的武器狩猎也包括在这一规条中,但如发现猎物已死于陷阱或网里,则不可食用(《问答录》24)。
84.第60段:狩猎不可过量
巴哈欧拉一方面不禁止狩猎,另一方面又警告狩猎不可过量。到一定的时候,世界正义院将考虑多大的量才算是过量。
85.第61段:祂并未授予他们享有他人财产的权利
这条要求善待巴哈欧拉的宗族的训谕并不使他们有权分享他人的财产。这和什叶派穆斯林的做法适成对照,按什叶派的做法,穆罕默德的直系子孙有权获得某种税收的一部分。
86.第62段:倘若有人故意纵火焚毁房屋,他也该受火焚之刑;倘若有人故意谋害他人性命,他也应被处以死刑
巴哈欧拉的这条律法规定,犯谋杀罪和纵火罪者处以死刑,但可代之以终生监禁(见注释87)。
阿博都巴哈在其书简中说明了报复和惩罚之间的区别。祂断言个人无权报复,在上苍的眼中报复是遭到鄙视的,但惩罚的动机不是报复,而是对所犯罪行予以惩处。在《已答之问》中,祂肯定地说,社会有权对罪犯施加惩罚,其目的是保护社会成员与维护社会的生存。
关于这条律法,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信函中作了如下说明:
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中规定犯谋杀罪者处以死刑。然而,祂又允许以终生监禁作为一种替代的惩罚。这两种做法都符合祂的律法。我们中间有些人,当这一点与自己狭隘的目光不一致时,就有可能领会不到其智慧;可是我们必须接受,因为我们知道祂的智慧、祂的慈悲、祂的公义是完美无瑕的,是为拯救全世界的。假如某人被错判死刑,难道我们能不相信,全能的上苍将因为人类的这一不公正惩罚而在来世给他以千倍的补偿吗?你们不可仅仅因为偶尔有无辜的人遭到处罚而放弃一条有益的律法。
巴哈伊教关于对谋杀罪和纵火罪的惩罚的律法是为未来的社会状况而设计的,有关这条律法的细节巴哈欧拉并未具体说明。这条律法的各种细节,比如罪行的轻重程度、是否应该考虑可减刑的情况、规定的两种惩罚中哪一种应该是标准的惩罚等等,留待世界正义院根据该律法实施之时的普遍情况加以决定。执行惩罚的方式也留待世界正义院决定。
至于对纵火罪的惩罚,应取决于烧的是什么“房子”。纵火烧毁一座空仓库和纵火烧一所挤满儿童的学校,二者罪行的轻重显而易见是有巨大差别的。
87.第62段:倘若你们将纵火犯或谋杀犯处以终生监禁,按经书上的规定,这也是允许的
在回答有关《亚格达斯经》上这句经文的一个问题时,守基·阿芬第肯定地说,一方面允许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以“终生监禁”作为替代的惩罚,以至“这样一种惩罚的严厉程度可能借以大幅度减轻”。他说“巴哈欧拉给我们一种选择,让我们有自由在祂的律法所加的限度之内自行斟酌决定。”关于巴哈伊教的这条律法的实施没有具体指导,因此有待世界正义院在未来制定有关此问题的法规。
88.第63段:上苍规定你们应该结婚
巴哈欧拉在一封书简中说,上苍在设立这条律法时让婚姻“成为安乐和得救的堡垒”。
《纲要与律法》第Ⅳ.C.I.a-o节总结并综合了《亚格达斯经》和《问答录》中关于婚姻及准许结婚的条件的规定(《问答录》3,13,46,50,84和92)、订婚的律法(《问答录》43)、聘礼/嫁妆的支付(《问答录》12,26,39,47,87和88)、在配偶长期离家的情况下采取的做法(《问答录》4和27)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情况(《问答录》12和27)。(另见注释89-99)
89.第63段:要注意娶妻不得超过两个。凡满足于从上苍的侍女中挑选一位作为自己伴侣的男人,他和他的妻子都将享受平静的生活
《亚格达斯经》的这段经文看似允许一夫娶二妻,但巴哈欧拉劝告说,平静满足的生活来自一夫一妻制。祂在另一封书简中强调了一个人的行为要“给自己和自己的伴侣带来安乐”的重要性。巴哈伊经典的指定诠释者阿博都巴哈说,在《亚格达斯经》的这句经文中,实际上谕令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祂在一些书简中详细阐释了这一主题,其中包括下面这段文字:
你们须知,上苍的律法不允许一夫多妻,因为已明确规定应该满足于娶一个妻子。娶第二个妻子必须取决于在一切情况下,在两个妻子间保持平等和公正。然而,对两个妻子做到保持平等和公正是全然不可能的事。一夫二妻必须依赖于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条件,这一事实清楚地证明这种习俗必须彻底予以禁止。所以,不允许一个男人娶妻超过一个。
一夫多妻是人类的大多数自远古以来便有的习俗。一夫一妻制的推行则是上苍的显圣者们逐步完成的。例如,耶稣并未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废除了离婚——除非因为通奸;穆罕默德将妻子的数量限制为四个,但规定多妻以公正(对待妻子们)为条件,并重新准许离婚;在一个穆斯林社会环境中启示其教义的巴哈欧拉,按照智慧而渐进地展现祂的目标的原则,逐渐引入了一夫一妻制的问题。祂给自己的追随者们留下了一位祂的经典的绝无谬误的诠释者,这就使祂有可能在《亚格达斯经》中,表面上准许娶两个妻子却又坚持一个条件,有了该条件,阿博都巴哈后来才有可能阐明这条律法的意图是推行一夫一妻制。
90.第63段:凡想要雇用女仆为自己服务的男人,都可以雇用,此事并无不当
巴哈欧拉说男人可以雇用女仆做家务。按什叶派穆斯林的习俗,这是不准许的,除非雇主和她缔结婚约。巴哈欧拉强调,这句经文中所指的“服务”仅仅是“那些其他任何种类的仆人——无论年轻还是年老——提供的以换取工资为目的之服务”(《问答录》30)。雇主对自己的女仆并不享有性方面的权利。女仆“有自由在她乐意的任何时候选择丈夫”,因为买卖妇女是受禁止的。(《问答录》30)。
91.第63段:这是我吩咐你们的;你们要恪守我的吩咐,这对你们有助
虽然巴哈欧拉在《亚格达斯经》上吩咐人们结婚,但又说明这并不带强制性(《问答录》46)。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信函中也宣布,“婚姻决不是一种义务”,他肯定地说,“终究应该由个人决定自己是愿意过家庭生活,还是独身生活”。一个人如果必须等待相当长时间才找得到配偶,或最终必须独身,这并不意味着该人未能实现他或她的生活目标,因为一个人的生活目标从根本上说是精神的。
92.第65段:因此作以下规定:……还必须经双方父母的同意方可结婚
守基·阿芬第在一封由他人代笔写的信函中对律法的这一条款有如下评述:
巴哈欧拉明白地说过,巴哈伊信徒的婚姻要得到双方在世父母的同意。无论父母是否是巴哈伊信徒,无论父母离婚多年与否,这都适用。祂制定这一伟大律法是为了加固社会结构,增强家庭纽带,在孩子们心中加入一种感激和尊敬之情,感激和尊敬给予他们生命并将他们的灵魂送上通向造物主的永恒旅程的人。
93.第66段:不给聘礼或嫁妆便不得缔结婚约
《纲要与律法》第Ⅳ.C.I.j.i-v节总结了有关聘礼或嫁妆 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在《巴扬经》里已有先例。
聘礼是由新郎给予新娘的。金额定为城市居民十九密塞坷纯金,乡村居民十九密塞坷白银(见注释94)。巴哈欧拉指示,假如新郎在举行婚礼时不能全部付清聘礼,那么他可以给新娘一张期票(《问答录》39)。
由于巴哈欧拉的天启,许多熟悉的概念、风俗和制度得以被重新解释而具有了新的意义。其中之一便是聘礼或嫁妆。在许多文化中,给聘礼或嫁妆是一种很古老的习俗,有多种形式。在有的国家,由新娘的父母付给新郎;在另一些国家则是由新郎付给新娘的父母,称为“聘礼”(bride-price)。无论是嫁妆还是聘礼,金额通常都相当大。巴哈欧拉的这条律法废除了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嫁妆或聘礼,将其转变为一种象征性行为,新郎借以向新娘赠送一份价值有限的礼品。
94.第66段:给城市居民规定的聘礼或嫁妆是十九密塞坷纯金,给乡村居民规定的是同样重量的白银
巴哈欧拉具体说明,决定聘礼或嫁妆金额的标准是新郎的永久居住地,而不是新娘的永久居住地(《问答录》87,88)。
95.第66段:倘若有人希望多给聘礼或嫁妆,那么总额不得超过九十五密塞坷……然而,倘若满足于给最低金额的聘礼或嫁妆,那么根据经书,这更为恰当
巴哈欧拉在回答一个有关聘礼或嫁妆的问题时说:
《巴扬经》上关于住在城市和乡村的人所启示的任何内容都是得到认可的,应该加以执行。然而,在《亚格达斯经》上提到最低金额。其意图是说十九密塞坷白银是《巴扬经》上给乡村居民具体规定的金额。倘若双方同意的话,这更令上苍满意,其目的是让大家更感宽慰,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与团结。所以,在这些问题上考虑得越周详越好……巴哈的子民必须以至爱和诚恳相互交往,彼此相待。他们应该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上苍的朋友们的利益。
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对决定聘礼或嫁妆金额的种种规定作了总结。在下面引述的这段文字中提及的支付单位是“瓦希德”(váhid),一瓦希德等于十九密塞坷。祂说:
城市居民必须付黄金,乡村居民必须付白银。聘礼或嫁妆取决于新郎能够处置的财产的多少。如果他是穷人,只付一瓦希德;假如略有资财,可付二瓦希德;假如小康,则付三瓦希德;假如富足,则付四瓦希德;假如很富裕,则付五瓦希德。事实上,这是新郎、新娘及其父母间达成协议的问题。无论达成什么协议,都应该执行。
在同一书简中,阿博都巴哈鼓励信徒们将有关这条律法的实施问题提交“具有立法权的”世界正义院处理。祂强调,“是这个机构制订律法,并就圣文中不明确的次要问题作出规定。”
96.第67段:祂的仆人中倘若有人打算外出旅行,他必须给妻子规定自己回家的时间
假如丈夫离家时没有告诉妻子自己回家的日期,而且妻子又没有得到关于丈夫的消息,因而有关他的行踪全然不知,巴哈欧拉说,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知道《亚格达斯经》上规定的律法,妻子可以在等待一整年后改嫁。假如丈夫不知道该律法,妻子必须等待直至得到有关丈夫的消息(《问答录》4)。
97.第67段:她必须等待九个月,此后她便可无障碍地再嫁一个丈夫
如果丈夫未能在指定的时间结束时回家或通知妻子推迟回家的时间,那么妻子必须等待九个月,之后她便可自由改嫁,尽管最好多等一段时间(欲了解巴哈伊教历,见注释147)。
巴哈欧拉说,在这些情况下,万一妻子得到“丈夫亡故或遭谋杀”的消息,她必须再等九个月才能改嫁(《问答录》27)。阿博都巴哈在一封书简中进一步澄清,在得知丈夫死亡的消息后须等待九个月的规定,仅适用于丈夫死亡时离家在外的情况,不适用于在家死亡的情况。
98.第67段:她应该选择值得赞扬的做法
巴哈欧拉将“值得赞扬的做法”定义为“耐心等待”(《问答录》4)。
99.第67段:两名公正的见证人
巴哈欧拉举出见证人的“公正的标准”为“在大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祂说,见证人不一定必须是巴哈伊信徒,因为“无论属于何种信仰或教派,上苍的所有仆人的证言在上苍的宝座前都是可以被接受的”(《问答录》79)。
100.第68段:万一夫妻间发生怨恨或反感,丈夫不得休掉妻子,而要耐心等待整整一年
离婚在巴哈伊教义中遭到强烈的谴责。然而,假如在婚姻的伴侣之间发生反感或怨恨,那么在经过整整一年后准许离婚。在这一年的耐心等待期间,丈夫有义务给妻子和子女提供经济支持,而夫妻双方努力调和分岐是受到鼓励的。守基·阿芬第断言,夫妻双方都“享有要求离婚的平等权利”,只要其中任何一方“感到有离婚的绝对必要”。
在《问答录》中,巴哈欧拉详细阐述了有关耐心等待一年、如何遵行(《问答录》12)、如何确定开始日期(《问答录》19和40)、和解的条件(《问答录》38)以及见证人和地方正义院的作用(《问答录》73和98)诸问题。关于见证人,世界正义院业已澄清,目前在离婚案件中由地方分会作见证人。
巴哈伊教有关离婚的详细条款在《纲要与律法》第Ⅳ.C.2.a-i节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