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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报告点名赵正永和赖小民
鉴于代孕在我国是非法行为,也就不存在是否进步的问题,但是案件判决结果最终是将孩子的利益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从这一点来说,的确体现了法律的一大进步。在涉及少年儿童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为经济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占比相对较大,无论最终判决如何,对未成年人都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不过这也符合社会现状,一旦婚姻不再,男女双方的家庭之间也就没有了情感上的维系,而利益的纠缠,导致孩子成为了筹码,从本案的审理细节来看,孩子父亲去世以后留有不菲的遗产,而爷爷奶奶之所以在丧字两年以后提起抚养权的诉讼,或许也是为了争夺孩子所继承的财产,这一点可以通过孩子母亲的表述来印证,因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曾提出冻结孩子所继承的财产,直到成年以后交由孩子自行处理。
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孩子的血缘关系,由于孩子的出生采用了非法代孕的方式,因此对其血缘关系的梳理就相对复杂,毕竟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血缘关系往往是未成年人抚养权的主要判决标准,而孩子与目前并没有血缘关系,这也就导致案件审理的难度增加。
参考类似案件以往的审理标准来看,最终获得孩子监护权的应该是爷爷奶奶,毕竟孩子延续了爷爷奶奶的血缘关系,但审判法官考虑到法律名义上的母亲有五年的抚养事实,最终二审改判为孩子归母亲抚养,仅此一点就能够体现出法律的进步,尤其是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充分考虑了客观现实,这在以前的司法审判中是很难出现的。
纠纷的处理可以视为圆满,最少符合了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原则,这也是被民法总则刚刚纳入的法律条款,无论孩子在出生前发生过什么,责任都不应该让孩子承担,虽然是非法代孕而出生的孩子,但是在父亲去世、血缘上的母亲和代孕母亲不具备法律资格的前提下,判给其法律名义上的母亲也是符合常理和法理的,尤其是母亲抚养五年的客观事实是无可争议的,二审所适用的所有法律条款,都能够比较直观的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又一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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